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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運動總會對會員國家協會遵從策略之研究
    (2020) 周宛靜; CHO, Wan-Ching
    國際運動總會所制定的政策對各國運動發展影響深遠,已儼然成為國際政權(International regimes)。本研究旨在探究國際總會對國家協會的遵從策略,並驗證遵從理論在國際運動總會脈絡之適用性。本研究採質性研究透過半結構訪談蒐集資料,以立意取樣8個總會與12人受訪。研究架構是以Tallberg的管理-強制執法階梯遵從理論模型(management-enforcement ladder)為骨幹,Haas的七種遵從引導面向為主要內涵,分別為:「高度覺醒」、「增能」、「上綱」、「監督」、「核實」、「橫向連結」及「組織地位提昇」。該架構強調國際政權的遵從引導是有分階段性的。從預防到監督,並在違規發生後介入,如介入未果則祭出制裁。研究結果指出,在預防階段:一、總會頻繁辦理國際活動,並透過資助會員國參加活動以及提昇參與品質以加強會員協會對政策的理解與認同(高度覺醒)。二、總會補助會員協會舉辦國內活動、提供與其資源相應的政策目標以永續發展熱情、並強化與會員國內重要關係團體的關係以創造發展之綜效(增能)。三、總會透過補助會員協會舉辦國內活動以確保各國採用總會認證的國際標準、利用國際總會法理高度使洲際總會的政策與司法框架與總會一致化(上綱)。在監督階段:一、總會透過其行政體系蒐集資訊建立國家協會評鑑制度以監督會員國遵從情況與評估發展需求,並透過既有橫向連結蒐集會員國遵從情況之必要資訊(監督)。二、發展出四種評估模式來核實國家協會對國家運動發展的真實承諾(核實)。違規發生後介入階段:一、在非正式協商階段強化國際總會的權威性。二、在正式階段利用既有橫向連結提昇總會組織地位以給違規會員國製造壓力(橫向連結、組織地位提昇)。在制裁階段:根據本研究分析,具不同行政資源、法源依據(政治意願)的國際總會對不同性質的違規案例有相應處置方式。研究結論指出,國際總會對會員國遵從策略具有階段性,在預防階段強調以增能手段取得會員對政策之理解與認同;在監督階段,著重發展評鑑制度以評估各國發展需求;並在違規發生後透過非正式與正式手段介入以給予違規者社會壓力;如正式介入未果則祭出制裁。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建議國際運動總會的遵從系統架構可以遵從管理與違規處置兩階段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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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男子籃球員遷移中國之因素與意涵
    (2011-01-01) 周宛靜; 鄭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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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男子籃球員遷移中國之因素與意涵
    (2010) 周宛靜
    本研究試圖解析臺灣男子菁英籃球員赴中國發展之遷移因素與意涵,以曾赴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之臺灣運動員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如何受到經濟、文化、結構與個人因素影響,以及前/後期之遷移意涵是否有所不同。研究方法為文獻資料回顧法與訪談法,受訪者共10位。主要研究發現如下: 1.遷移因素:在經濟層面,古典經濟理論觀點認為兩岸聯賽俱樂部所能提供之薪資差距,是為關鍵的遷移因素;在文化層面,兩岸語言文化的親近性,使得人才招募資訊傳遞、人際網絡建立以及運動員異地適應皆相對容易,扮演維繫遷移的功能;在結構因素層面,中國職業籃球聯賽針對臺灣籃球員相關規定採取「寬鬆而攏絡」策略,相對地臺灣籃球聯賽目前尚未有相關規定,僅有球團合約作為管控機制,近期以無合約狀態球員遷移中國為主;個人層面則呈現高度個人化情形。 2.第一波與第二波遷移運動員同樣體認到美國夢的遙不可及,然而,第二波遷移運動員對出國打球的欲望似乎更為強烈,遷移目的地也不再侷限於美國最高殿堂(NBA),而將歐洲以及亞洲其他各國皆列入可能選項。再者,依聯賽職業化程度的推論,早期遷移運動員受到來自臺灣運動環境變動的推力「職籃封館」與「換血政策」,以及臺灣母隊較為深刻的影響,並且在自我實現動機表現也不若晚期遷移運動員強烈。研究者據此認為第一波遷移運動員之遷移行為,乃鑲嵌在當時的社會脈動中,運動員個人決策成分低,且個人跨國能動性的感受低落,對個人跨越國界的想像不若後期運動員活潑。 綜論之,如能拉近兩岸籃球聯賽的薪資差距,能一定程度避免過多運動員遷移至中國發展;並建議持續蒐集臺灣運動員旅中遷移資料,以建立更完整之運動員遷移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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