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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民間秘密宗教女宗教師研究
    (2006) 曾雨萍
    民間秘密宗教是由佛道等正信宗教衍化而來的世俗化新興教門,雜糅儒釋道思想而流布於下層社會,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在明代既有的基礎上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並臻於成熟,達到其全盛期。在各個教派中,弘陽教的女信徒尤多,亦有為數不少的女「教首」。唯「教首」一詞雖頻繁出現於清朝檔案中,但亦見「教主」、「教祖」、「道首」、「齋頭」、「會首」等稱呼,為避免負面指涉意涵及定義過於狹隘,本文代以較中性之「女宗教師」一詞,凡有傳教授徒之實,皆在研究之列。女宗教師出現的頻率與比例雖低於男宗教師,但有其特殊性,故研究民間秘密宗教女宗教師在宗教場域中的行為與活動,當可成為婦女史中相當有趣的議題。 本文結合檔案、實錄、方志、文集、筆記小說、寶卷、田野調查報告所出現的女宗教師,目前掌握的資料共有66位。在章節安排上,除緒論和結論外,共分為四大章,研究重心集中在女神崇拜與女宗教師的參與上,並嘗試解決李貞德在婦女與宗教這個研究範疇內所提出的三個問題:第一、經典與教義對女性的態度,亦即性別是否影響信徒的救贖與成聖。第二、女性在宗教組織中的地位問題。第三、宗教對女信徒生活的影響。 由於女神的崇拜者大多是婦女,而與女宗教師來往的也多是女性,探討她們之間的關係與女宗教師扮演的角色或許可以更清楚的反映宗教活動中的女性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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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年來兩岸明清民間秘密宗教研究之回顧(1993 - 2003)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04-06-??) 曾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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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有常刑──以清朝懲治「邪教」的司法案件為中心
    (2017) 曾雨萍
    本文研究重點擬以清朝懲治「邪教」的司法案件為中心,除緒論和結論外,本文共分為四大章。第二章〈政策與法律:邪教與相關律例的修訂〉指出清朝運用法律來維護儒家倫理是一種手段,藉由《都察院‧黜邪》例、《刑律‧賊盜‧造妖書妖言》及《禮律‧祭祀‧禁止師巫邪術》的纂修,以教化、打擊、隔離同時並進的模式,試圖正本清源,建立一個可以使帝國長治久安的防護網。在法律的防護網中,官方的標準是唯一衡量的尺,而律例是上面的刻度,合法與否決定其正統與異端、正祀與淫祠之分。 第三章〈旗人與教案:從邪教案論大清律例「罰必當罪」的理念〉與第四章〈漢人與教案:從邪教案論大清律例「罰必當罪」的理念〉主要是做一個對比,比較旗人與漢人同犯教案時,清朝官方在立法及用刑上,是否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大小予以相應的懲罰。研究發現宗室、旗人、官員犯罪往往加重其刑,以示懲戒,屯居旗人及旗下家奴則比照民人一體辦理,並未享有特權。而犯案婦女無分老幼多不准收贖,犯案男子就算母老丁單或年逾六十,因是習教人犯,亦不准其留養收贖。就此而言,判決已較其他案件為重。而司法上影響特殊案件判刑輕重的關鍵,往往是皇帝的態度;至於一般案件中,判刑輕重與否,則取決於官員的態度。 第五章〈邊疆是邪教徒的死域或重生地?〉在探討教案頻發的情況下,清朝政府採取隔離政策,將教犯發遣至邊疆,以免遺毒於內地。但發遣地並非一成不變,基於政策的考量、民族的不同、發遣地的秩序,以及能容留的遣犯人數,會對遣發地方加以調整。即使被發遣邊疆,官方仍難以完全禁絕教犯與外界往來,教犯在配所往往還是能繼續傳教,建立並維持邊疆與內地之間的聯繫,清朝將教犯發遣邊疆並未收到預期效果。 清朝只將所謂的「正統」民間宗教納入管理,對於民間廣為流行的宗教,反而視為邪教進行取締,迫使其不得不轉入地下秘密傳教。其實民間秘密宗教的教義、儀式和組織常與世俗的社會生活和制度混合為一,而清朝官方對民間秘密宗教條例的修訂,始終重在取締,企圖萬法歸一,並未主動正面了解民間秘密宗教的本質,設法將其納為己用,或因應社會文化特性做調整。只是一味滅絕「異端」,將教眾逐至邊疆隔離,殊不知如此的行為亦是自絕於百姓,王法與信仰的衝突自然也在所難免,希冀藉由刑法帶來的長治久安,只能是鏡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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