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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域國中法治教育課程綱要之層級分析
    (2023) 李明謹; LEE, Ming-Chin
    本研究旨在探究雙北地區國中公民科教師、少年法庭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律師,對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綱要的重要性排序。研究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國中階段法治教育的課程項目及條目設計調查問卷,再以層級分析法來統整不同背景變項的雙北地區國中公民科教師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綱要的重要性排序差異,以及比較雙北地區國中公民科教師及實務法律專業人員對課程項目及條目的重要性排序差異情形,以作為未來我國法治教育發展及提供教師課程規劃之參考依據。以下分列簡述本研究之結果:一、 不同背景變項(性別、年齡、最高學歷、主修專長、教學年資、修習法治教育相關課程、教授法治教育的興趣)的國中公民科教師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綱要七大項目的重要性排序。僅在項目「(四)干涉、給付行政與救濟」中,教師的教授法治教育的興趣變項上呈現顯著差異,其餘項目皆無顯著差異。二、 雙北地區國中公民科教師對於十二年國教國中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綱要之七大項目重要性排序,依序為:「(七)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律」、「(六)民事權利的保障與限制」、「(二)憲法、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五)犯罪與刑罰」、「(一)公民身分、權力、權利與責任、「(四)干涉、給付行政與救濟」、「(三)法律規範、法律的位階制定與適用」。三、 實務法律專業人員對於十二年國教國中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綱要之七大項目重要性排序,依序為:「(七)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律」、「(五)犯罪與刑罰」、「(一)公民身分、權力、權利與責任」、「(六)民事權利的保障與限制」、「(二)憲法、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三)法律規範、法律的位階制定與適用」、「(四)干涉、給付行政與救濟」。四、 雙北地區國中公民科教師及實務法律專業人員對於十二年國教國中社會領域法治教育課程綱要之整體課程條目的重要性排序:(一)最重要前二名,同為:「項目(七)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律—條目7-2為什麼少年應具備重要的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相關法律知識?我國制定保護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律的目的是什麼?有哪些相關的重要保護措施?」、「項目(七)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律—條目7-1學生們在校園中享有哪些權利?如何在校園生活中實踐公民德性?」。(二)相對較不重要後兩名:兩者皆將「項目「(六)民事權利的保障與限制—條目6-2為什麼一般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即可生效,而有些契約必須完成登記方能生效?契約不履行會產生哪些責任?」列為第二十一名;在教師的排序上「項目(三)法律規範、法律的位階制定與適用—條目3-1法治與人治的差異」列為末位;實務法律專業人員則將「項目(三)法律規範、法律的位階制定與適用—條目3-2憲法、法律、命令三者為什麼有位階的關係?」列為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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