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sing by Author "莊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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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臨時臺灣糖務局時期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之施行(1904-19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12-12-??) 莊天賜; Tian Sih Jhuang日本取得臺灣後,為了提高蔗糖產量,提升蔗糖品質,總督府公布臺灣糖業獎勵規則,成立臨時臺灣糖務局,展開一連串的糖業改革政策,為新式糖業發展提供良好誘因。其中,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是促成新式糖業發展一個極重要的制度。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最初源自於糖務局設立初期為扶植大製糖工場發展,由地方官廳開始實施的舊式糖廍限制區域制度,該制度全然站在新式製糖場的立場,由地方首長視新式製糖場的製糖能力和甘蔗的收成狀況,調整區域內舊式糖廍數量,甚至讓新式糖場擁有經營舊式糖廍的特權,卻無規定區域內甘蔗收買的權利義務關係,常引發新式製糖業者與傳統製糖業者、蔗農間的紛爭,並且產生執行上的弊端。明治38年改良糖廍大量設立,為避免製糖場產生原料爭奪的情況,也為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總督府公布製糖場取締規則,全臺實施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初期,糖務局作法與地方官廳相仿,以限制區域內舊式糖廍來保障新式製糖場的原料來源,並賦予新式製糖業者設立舊式糖廍的權力。結果發現新式製糖業者常常倚賴舊式糖廍消化原料,反而成為發展新式製糖的阻礙,加上蔗農會利用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缺陷抵制新式製糖業者,使得甘蔗種植面積減少。因此,糖務局修正規則,不再輕易允許新式製糖業者設立舊式糖廍來消化原料,同時針對蔗農可能「鑽漏洞」之方法,規定原料採取區域內的所有甘蔗非經核准不得搬出區域外,或成為砂糖以外的製品原料。並在每年度劃定原料採取區域而頒布給新式製糖業者的命令項目中,一再申令新式製糖業者須以相當代價全數消費區域內甘蔗,否則應負賠償責任。原料採取區域制度至此才算完全確立。糖務局並非完全站在新式製糖業者的立場來制訂和執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特別是就採取區域大小而言,新式製糖業者往往希望區域越大越好,糖務局則要求新式製糖業者應採取努力縮小區域之方針,其間的差異,在於雙方對區域內蔗作獎勵和改良責任的認知,這讓糖務局意識到原料採取區域除可作為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的制度外,或也可用來監督新式製糖業是否致力於蔗作獎勵。因此,糖務局每年度皆趁劃定原料採取區域之機,對新式製糖會社頒布命令項目,以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為媒介,結合蔗作和製糖兩部門,將原料採取區域內蔗作獎勵責任逐漸下放到新式製糖業者。並在每年公布蔗作獎勵方針項目中,要求新式製糖業者擔負部分任務,結果影響大多數新式製糖業者制定屬於會社的蔗作獎勵辦法,蔗作改革得以在糖務局裁撤後繼續延續。
- Item 臨時臺灣糖務局與臺灣新製糖業之發展(1902-1911)(2011) 莊天賜1902年總督府發布糖業獎勵規則及設立糖務局作為執行機關,根據本論文對之初步探討的結果,有幾項要點: 其一,糖務局糖業獎勵以外經費增列「臺灣糖業改良及獎勵費」項目辦理,糖業獎勵費則自勸業費項目中編列。整體經費與砂糖消費稅具正相關性。糖務局的專兼任技師北海道色彩十分濃厚,專長偏重農學,多主張小製糖工場主義;技手階層以九州出身者佔半數以上,同樣偏重農學。絕大多數受過近代農、工高等教育,可說是適才適所。 其二,糖務局成立初期製糖改良採取漸進政策,有補助資本額、補助購置製糖機械、貸借機械3種獎勵方式,同時趁獎勵時機發布命令項目確保糖業獎勵成果。 其三,糖務局在前期並未具有決定性的決策地位,經費同樣具侷限性。在小規模新式製糖發展失敗及大新式製糖排擠經費效應下,糖務局排除獎勵新設小規模製糖工場,同時鼓勵自由設立改良糖廍,促成1905年改良糖廍設立潮。糖務局有意透過設立改良糖廍先行整合原料採取區域內舊式糖廍,配合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施,為日後大型製糖會社出現建立基礎,亦規劃出新式製糖會社設於平原區,改良糖廍設於河谷近山丘陵地帶的新式製糖空間配置方式。 其四,糖務局後期製糖部門的獎勵僅限於補助既設製糖會社,金額亦大幅減少,但若將改良糖廍撤廢補助、原料消費補助、原料製造補助等經費加入考慮,糖務局投注的經費超過前期,加上行政和金融方面協助,使臺灣的新式製糖改革較前期有更大的進展。 其五,糖務局成立初期蔗作獎勵和製糖獎勵各行其是,無政策上連結。1905年實施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提供糖務局結合蔗作獎勵和製糖獎勵媒介,並據此結合製糖和蔗作部門,同時透過劃設原料採取區域掌握對新式製糖業較大的管理權,與地方官廳形成新式製糖和傳統製糖分工管理。為維持對新式製糖業的管理機制,糖務局改以劃定原料採取區域對新式製糖會社頒布命令項目,並將蔗作獎勵責任下放到新式製糖業者身上。大多數製糖業者都制定蔗作獎勵辦法。 其六,糖務局存立近十年,達到的糖業改革效果至少有以下幾點:(1)臺灣蔗糖產量接近日本國民消費量總額;(2)蔗糖品質大幅改善;(3)製糖方式幾乎全面近代化;(4)有效幫助總督府財政獨立;(5)新式製糖版圖超出原來濁水溪以南的平原地帶。 其七,糖務局裁撤後,獎勵事業轉由新設立的殖產局糖務課執掌,業務項目和人員編制大為縮減。研究人員編制和經費則增加,糖業試驗場研究成果較隸屬糖務局時期優異,與新式製糖會社間互動更為密切,新式製糖會社擔負蔗作獎勵大部分責任雖提高成本,也研擬出適合會社的蔗作獎勵方法,較糖務局中央集權式蔗作獎勵有效率。糖務局裁撤後縮減的獎勵,實際上指的是糖業獎勵規則規定下的獎勵項目,此外,製糖業仍受到當局相當保護。 其八,日俄戰後至糖務局裁撤前後11家新式製糖會社中,有7家製糖會社創立或改組初期聘請糖務局技師、事務官或囑託擔任常務董事、專務董事、經理等要職,並主導草創時期會社的經營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