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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sing by Author "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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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有關明代白銀史研究之回顧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1992-06-??) 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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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1997-06-??) 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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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乾隆朝錢貴時期之私錢問題及其對策(1736-1775年)
    (2005) 鄭永昌
    本論文以乾隆四十年(1775)以前錢貴時期為主軸,除緒論與結論外,全文共分四章,首先探討乾隆以前明清歷朝政府處理私錢的相關貨幣政策;其次分析官錢供應不敷市場流通所需,錢少而貴引發地方私錢充斥的背景,從中了解十八世紀前期清代政府與地方市場的相互關係;再者討論官方面對錢價高昂,民間私錢泛濫,究竟採取什麼因應對策?藉此觀察清代中央與地方官員之間各自的態度與立場;最後透過檔案資料中有關查獲私錢犯罪案件記錄,試圖剖析乾隆年間私錢犯罪的時間與地域變化特色,以及罪犯犯案動機、社會階層結構、以及案犯如何規避官方查緝的手段。 乾隆初年錢貴時期的私錢流通問題,其種類之繁,品質之劣,以及私錢案件數量上,俱非晚期所能比擬。在錢少而貴的時代中,私錢的流通卻彌補市場官錢不足、紓緩地方貨幣供需壓力、提供民間日常零星交易手段上,扮演著“必要之惡”的角色,因而乾隆前期政府對私錢的態度,基於權宜調劑的考量下,不得已採取容忍的立場。在錢貴時期中,各省政府大多採取限制官錢出境禁令,但相對地,透過地方官員以及各省查獲走販私錢案件中,具體反映出私錢流通在省際間的活躍,其穿透行政疆界的旺盛活力。因此,相對乾隆晚期私錢流通帶來的負面影響,乾隆錢貴時代私錢的正面功能卻未被以往研究給予更多的關注。本論文研究目的,即嘗試對以往論著相對忽略的範疇作一補充的研究工作。 文中首先對乾隆朝以前明清歷朝政府對私錢流通採用的貨幣政策作一回顧研究。綜觀明代政府無法有效遏止私錢的蔓延,主要原因在於銅材籌措困難,鑄局虧損經常面臨旋設旋罷的局面,結果官錢供應始終未能滿足市場需要,私錢得以有擴張的空間;另方面是明代官方過度介入錢市,造成市場錢價波動與混亂,不僅給予投機商人操控錢市機會,最後因錢價激烈波動導致人民對政府錢法失去信心,轉向選擇幣值較穩定的白銀作為交易媒介。明萬曆以後,隨著對外戰事相繼發生構成政府沉重的財政負擔,廣求鑄息以補助國家財政,成為官方貨幣政策的主要方針,其結果因官錢品質日趨低劣,更加深地方私錢充斥惡化的局面。清初順治、康熙年間,一方面不斷調整官錢重量,試圖以良幣驅逐劣幣手段以抑制私錢的擴張;另方面積極建構以中央戶、工兩局為重心的鑄錢方案,控制地方鑄局數量,藉以有效提升官錢的品質。自康熙晚年,隨著市場錢價逐步攀升,中央化的鼓鑄政策無形中抑制地方鑄局擴大供錢體系。雍正年間面對市場錢少而貴,不得已採取容忍私錢的態度,正是康熙以來鼓鑄中央化貨幣政策限制地方鼓鑄所種下的問題。 清高宗即位以後,在面對錢少而貴的局面下,一方面沿襲雍正朝對地方私錢的容忍態度,而高宗一再加以駁斥可以得到證明。至於錢法禁令的增訂與修正方面,同樣亦反映出高宗時期對私鑄錢文採取寬容立場,而對於私銷犯罪行為,由於其惡化制錢流通不足的後果,在刑罰上則給予最嚴厲的處分。至乾隆二十年代以後,隨著市場錢價逐步回穩,錢貴壓力日益紓緩的情況,高宗才正式展開私錢的查禁與收買政策。然而,在汲取明清歷朝政府處理私錢問題失敗的經驗,清高宗在貨幣政策上亦有不同的調整措施。在增鑄錢文以遏止地方私錢擴張的對策方面,乾隆年間改變過往以戶、工為重心的中央式鼓鑄政策,自乾隆五年隨著各省奏請開局鑄錢,逐漸確立以“省”為單位的鼓鑄體系,透過中央與地方分散式的增鑄對策,以緩和制錢不足的困境;至於地方官員間屢次奏請修改錢式,改鑄輕錢以抑制民間私鑄私銷行為的主張上,以清高宗為重心的中央政府,卻始終堅持反對立場。 最後,本文透過清代官方檔案資料,整理出乾隆年間私錢犯罪案件二百一十餘起,試圖了解錢貴時期私錢流通的時間與地域變化特質,並從中分析私錢罪犯的涉案動機,涉案社會階層,並討論案犯規避官方查緝私錢行動的手段。就時間方面而言,案件破獲數量以乾隆三十年代最多,反映乾隆中期政府取締私錢行動由寬轉嚴的高峰期;而十年代查獲案件中以剪邊私銷錢文犯罪最多,顯示錢貴深刻時期中,官方為遏止民間私銷剪邊活動,避免官制不足危機擴大為查緝重點;至於乾隆十年代以前取締私鑄鉛錢案件最為顯著。此外,在私錢案件參與人數時間變化上,乾隆乾隆三十年代以前,大多在十人以下,涉及錢數亦多在數串或十餘串之間;而三十年代以後,參與人犯數量增加,從十餘人以至上百人規模已經出現,而涉及私錢數量,也從以往不過十餘串的範圍,增至數十串以至百餘串之多。 就地域方面而言,隨著時間的變化,也顯示出私錢犯罪地域轉換的特色。乾隆二十年以前,私錢犯罪查獲較多地區以閩、粵、贛三省為主;至二、三十年代,除江西以外,江蘇、浙江兩省破獲私錢犯罪案件快速成長,也因此成為乾隆中期清廷整頓小錢問題的重心區域;自乾隆四十年代到乾隆末期,長江中、上游湖廣、川、黔、滇諸省則相對其他省份而言,民間私鑄與私販活動顯得更形活躍。 至於私錢罪犯涉案動機,從案犯供詞主要由於貧困所迫,或因貪圖私利,又或出於對商貿前景的悲觀心理。在這些涉案人犯的社會階層當中,錢貴時期所展現的私錢罪犯牽涉階層相當廣泛,其中退役錢匠因其熟悉鑄錢堪稱奇貨可居,成為私鑄奸民爭取對象,透過朋友之間的引荐,使退役錢匠在私錢犯罪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而錢行舖商從事日常銀錢兌換事務,他們與私鑄奸民勾結,收買私錢,成為私錢銷贓重要管道;行商客販,穿省過縣,經由地方水路網絡,將私錢運往外地,扮演著私錢跨越省縣界線流通的推手;至於地方上具有名望的監生、貢生、武生員等鄉紳階層,里長、保正、鄉約等地方人物,亦參與私錢犯罪的過程,但他們涉案多以受賄容隱,知情不首,居間說合情況較多;地方衙門差役、州縣官員家人等藉查拏私錢為名,行索詐取財之實,甚至迫斃人命,則是私錢案件中地方捕役涉案的另一面相;旗人涉案在二百一十餘件中只有一起,涉案原因出於圖獲房租,容留民人私鑄錢文。 最後有關案犯規避官方取締的手段,部份案犯巧妙透過省與省,縣與縣之間政府各自為政的漏洞,暗中從事穿省過縣走私小錢活動;其次,在乾隆十年前鉛錢尚未納入刑律前,因私鑄銅錢觸法,奸民遂鑄造無法可管的鉛錢;而剪邊私鑄的行為上,由於政府禁令開始只針對銷燬制錢,並未包含制錢剪邊部份,直到雍正年對大制錢剪邊行為列為查禁對象後,私錢案犯即剪取小制錢以圖利,其行為利用朝廷法令對私銷與剪邊的不同罰則,遊走於法律漏洞之間,直到乾隆二十年代官方將私銷與剪邊刑法統一合併後,才使私銷剪邊案件相對減少。 綜觀乾隆朝錢貴時期的私錢問題,從官方對私錢由寬轉嚴的過程中,私錢始而被容忍以彌補地方市場錢文流通不足的交易手段,其後經查禁收買,轉而成為地方鑄局的銅材,其角色轉換,不僅體現著乾隆朝擺脫錢貴時代的陰霾,也反映出錢貴時期私錢被視為必要之惡時代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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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明清之際官方史料對崇禎帝評價的轉變問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1998-09-??) 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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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明清之際官方史料對崇禎帝評價的轉變問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1998-09-??) 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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