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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至七世紀江南社會與政權關係──以變亂與信仰為中心
    (2024) 吳李洋; Wu, Lee-Yang
    本文的課題為三至七世紀,也就是建康政權始建立,至華北政權再次統治江南,南北禮制又趨一統的時間斷限,以變亂與信仰作為主要視角,分析江南社會與政權的互動、歸納江南歷代變亂原因,並釐清宗教變亂信仰歸屬,梳理各信仰此間流變。江南變亂不僅有直接的武裝變亂,也有透過文化手段如神祇的塑造,對政權進行抵抗。江南民風「尚鬼神」,包括佛、道與祠神,皆是變亂的重要元素;而政權不僅會因應宗教變亂祭出相關措施,甚至也會利用江南祠神來打擊或威嚇北方政權。由於史書對宗教變亂的描述隱晦,本文透過釐清變亂者事蹟,判斷其宗教信仰歸屬,梳理江南的宗教信仰流變,並分析、歸納變亂的原因。漢末至兩晉時期,江南主要盛行道教,爾後已逐漸融入傳統文化的佛教,也成為宗教變亂的重要號召。而南北朝盛行的末劫思想,由於過往政權對道教的警戒,以及南方彌勒信仰在蕭梁之前尚未與末劫思想結合,故並未出現於政治核心揚州;隋唐後即有彌勒信徒陸續變亂。本文還探討祠神在江南地區被多重力量所形塑和利用的情境。江南雖好巫俗,盛行厲鬼,卻非所有祠神皆是厲鬼。項羽、蔣子文、廬山神等,皆以厲鬼形象先被塑造;蘇峻、陳果仁、汪華等變亂領袖成神者,則未曾是厲鬼。而這些祠神於禮制祀典中獲封爵位的上限,與地緣有莫大關係,如蔣子文、蘇峻、陳果仁信仰皆流行南方政權首都附近,得以成為國家級祠神。歷經魏晉南北朝長期分裂三百餘年後,七世紀再入華北統一政權的隋唐,欲逐步一統國家禮制,如武周時狄仁傑禁毀淫祠,最終留下的江南祠廟,幾乎都是有「化民成俗」效果的儒教先賢,僅「人格化」的江水神伍子胥較例外,因為江南對於航運安全的需要,被官方認可保留,以兼顧禮制與江南風俗、地理環境需要,並達成安定地域社會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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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中國地獄審判書寫中的女性形象─以《法苑珠林》為中心
    (2021) 陳裕文; Chen, Yu-Wen
    本文以唐初僧人道世著作《法苑珠林》中的地獄審判故事為核心,探討中國中古時期的女性在父權社會的規訓之下,呈現何種形象,以及這些故事反映女性面臨哪些法律上的困境。 地獄審判書寫,不僅代表中國古代對於「惡有惡報」的想像,並且也反映出俗世法律的運作情形。在佛教傳入之後,更將因果報應的觀念融入其中,成為佛教宣揚教化的工具。 在《法苑珠林》與女性有關的地獄審判故事裡,對於女性的規範與要求,可從以下四種類別分析,即墮胎、不孝、嫉妒以及私用家財,這些現象都圍繞著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與被賦予的責任。當女性未能達成這些任務,或者有所反抗,導致父權結構與家內秩序受到挑戰時,便會受到社會強烈的規訓與懲罰,地獄審判故事便發揮規範女性的重要功能。 總結在《法苑珠林》的冥判故事中,道世對女性生活各層面的描寫,都深刻呈現對女性的壓迫與束縛。主要的原因,仍舊是為了維持父系體制下,家內秩序的穩定及對社會的控制,而塑造出各種地獄懲罰的故事。在這些故事當中,女性便被要求依順父系體制的要求,而能夠完成傳宗接代、孝養舅姑、無妒嫉之性,並且在用財上符合家庭規範等種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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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中國地獄審判與社會秩序--兼論對德裔美籍漢學家 Wolfram Eberhard 的回應
    (2015-07-08) 陳登武; CHEN, Den-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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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中國的飲酒與社會秩序
    (2014) 陳奕儒
      每逢祭祀典禮、社交活動以及個人抒發情感的場合上,飲酒都是中國人必然的活動,因為與這些特殊情境的結合,使得飲酒在中國文化之中,超越了滿足口腹之慾的需求,成為一種社會活動。   而由於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的差異,飲酒文化在不同的時代之下,呈現出來的風氣也就有所不同,面臨中國中古時期社會局勢的劇變,飲酒不再被侷限在特定的場合,在活動內涵與所能影響的層面上,都朝向更為廣泛的發展。但相對的,人們因為飲酒而在社會上造成紛亂的情況也就越來越多,中國中古時期有不少史料保存了當時的人們在酒醉後所作出的各種行為之紀錄,在這些事件之中,飲酒除了使個人身陷危機,還是社會秩序混亂的源頭。   面對飲酒對社會秩序的威脅,歷代統治者雖然早已明白並且也因此發布過許多次的禁令,但由於飲酒早已經成為深植入中國人心的一種習慣,而酒的釀造與買賣,更牽涉到眾多階層的人民的利益,因此歷代以來,統治者對酒的掌控始終難以徹底執行,而僅只能成為短暫的權宜之計,對飲酒的控制與約束,最終也只能依靠個人的良心來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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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中古地域審判中的人文傳統
    (2014-08-22) 陳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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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晚唐政權與佛教關係──以內供奉僧為中心
    (2024) 郭欣宜; Kuo, Hsi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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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刑罰制度研究──以五刑體系為中心
    (2012) 王信杰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最特殊的朝代之一,是北亞草原民族首度征服全中國的政權,在政治、社會各方面都帶來極大的衝擊,學者討論元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多研究其特殊性,而常忽略其在中國歷史發展的延續性。這種現象也反映在法制史研究上。民初程樹德於《九朝律考》中所畫律系表:漢律→後魏律→北齊律→隋開皇律→唐律→宋刑統→明律→清律。一望即知少了元代,而法制史學者如楊鴻烈、徐道鄰均對遼、金、元三朝不甚關注。普遍來說,學界鮮少關注遼金元法律對明清法律的重大影響。本文將透過元代刑罰制度──笞、杖、徒、流、死五刑體系的建立,考察元代在中國法制史上該有的地位。 笞杖刑方面,元代發展出尾數為七的笞杖刑,大異於其他朝代且共有十一等,自七下至五十七下為笞,有六等笞刑;六十七下至一百零七下為杖,有五等杖刑。其中一百零七下的刑度位階帶來兩種不同的觀察面向,一說是本於元世祖忽必烈的「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朕饒他一下」為由的減三下之說。一說為本意減三下卻無意之中發展成了加七下,是故導致一百零七下的出現。兩種說法都沒錯,只是沒有闡釋出元代刑罰體系建立的複雜性,因為國初行用十一等笞杖刑加死刑共十二等的刑罰來代換金宋舊律的律定刑,於是乎同為笞杖刑卻有不同的來源與設定目的。 徒刑方面。是針對屬於自由刑的徒刑,自宋代行折杖法之後,自由刑與原先《唐律》的設計出現巨大改變,金代徒刑類似隋代徒刑有附加杖,有五年七等徒,更有代流役。元初將金之徒流刑轉為擊打笞杖的方式執行,到了頒布〈鹽法通例〉、〈強竊盜賊通例〉等法令,出現了兩種來源不一的徒刑,此時類似金代的徒刑附加杖也一併恢復。透過判決徒刑的案例,依時間先後分析元代徒刑的演變過程,並討論「加徒減杖」制度在元代刑罰體系建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用。 元代的流刑與死刑。討論生刑之最的流刑與剝奪性命的死刑。元代流刑出現多種說法,一是二千里比移鄉接連、二千五百里遷徙屯糧、三千里流遠出軍;一是說遼陽、湖廣、迆北,或大致上南人流放至北方,北人流放至南方,到底何者說法較符合歷史事實,為何會發展出這種南北對調,富含任務性質的流刑,此外要討論與流刑十分相似的遷徙(遷移)刑,其設立緣由與施用的對象。死刑方面要探討元代死刑的執行率,與影響死刑執行的幾種原因,在看過元代仁慈的一面後,還要接著討論殘忍的凌遲處死,針對所見凌遲處死的法律條文或案例,整理出施行對象,並處理「敲」這個詞語,考訂元代是否以「敲」一詞表示杖殺。 最後本文提出元代法律創設過程中三個重要因素─「世祖成憲」、「蒙古舊慣」以及「唐金舊例」,三者相互作用之下決定了日後為明清律繼受的複式刑罰「近世新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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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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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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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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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1-06-01) 陳登武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 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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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詞的法律世界—白居易「百道判」新釋
    (2013/08-2014/07) 陳登武
    白居易「百道判」大致都是他中舉登科之後,準備應吏部「書判拔萃科」科目考之前的習作,並且後來在「選人」之間被當作範本流傳。但學界或有將「百道判」視為白居易為官期間的判案彙編者;或有僅視之為「戲謔之作」者。其實兩者都是嚴重誤解。 筆者已將「百道判」每道判文「擬題」的「出處」初步考究完成,確認白居易自訂的每道判題均有所本,或出於律典、或出於經書、或出於正史;少數判題出處兼及其他子部文獻。筆者並就白居易對每道判文的個別回答作出分析,因而對「百道判」有較全面認識,並深以為白居易「百道判」蘊藏著豐富的法制史料和白居易個人法律推理的準則和對禮教秩序的看法,值得深入剖析。 本專書寫作計畫希望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將近年來筆者所蒐集與分析的研究成果,與已經發表的若干論文,共同集結並增補部分成果以及判文箋解,期能完成《判詞的法律世界—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一書,俾能讓學界可以更瞭解、並能更充分地運用「百道判」所蘊含的豐富史料,及其所彰顯的唐代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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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新能力與通識教育座談會
    (通識在線雜誌社, 2014-01-01) 陳登武; 張子超; 劉美慧; 莊佳穎; 蔡傳暉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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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新能力與通識教育座談會
    (通識在線雜誌社, 2014-01-01) 陳登武; 張子超; 劉美慧; 莊佳穎; 蔡傳暉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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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判」中官員的公罪與私罪 -以《文苑英華》為中心-
    (2014) 張穎德; CHEONG YING DE
    判文是唐代科舉考試科目之一。出題者取材州縣疑獄、史籍故事、經籍典故為題假設兩造疑難之情境,考察應試者對案件的判決能力。若將每一道判題視為一個犯罪案件的「案件事實」,則應試者乃扮演者斷案司法官的角色。唐代每一道判題未有預設標準答案,以「文理優長」為善。所以每一個應試者皆可直抒己見,使判文的內容成為考察當時士人思想的管道。 應試者有尚未身具功名的讀書人,也有尋求更上一層樓的官員等。身份上,他們在未來都可能是身懷某一職責的官員。因而有大量的判題,乃以官員身份為主體。其中一類,是涉及官員的犯罪行為。藉由唐代的觀念,本文將涉及官員犯罪的判題分作「私罪」與「公罪」案件兩個類別。 所謂「公罪」,乃是官員因公事職務上的錯誤、工作闕失等,不帶有私情自利的因素;而「私罪」,則是官員諸種利用權勢,透過貪污、擅權等手段謀取私利的犯罪行為。藉由對此類判題的觀察,可以得知時人所重視的議題與事務,也由應試者對判題所作對答,則可了解當時士人的法律觀念與思想,以及時人是如何透過儒學與法學的融合,對案件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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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判文中的基層社會秩序與訴訟
    (2023) 于曉雯; Yu, Hsiao-Wen
    本文從《文苑英華》、白居易《百道判》、元稹判、出土文書判中,涉及基層社會的判文,觀察當中呈現的地方百姓糾紛、鄰里舉報、官民衝突,以及官方因公務而糾舉百姓之議題。百姓因財物、肢體衝突、殺人誣告、和鄰人通姦生子、環境干擾而引發雙方糾紛。此類判文中,鄰里之間的情誼與和諧非試判者的主要考量,大多依照犯罪事實、考量過失或故意,依法進行裁決。判文中常見鄉里鄰人舉報他人,此源於伍保制下鄰人有互相監督糾察的義務。唐律亦設專條,知伍保內有犯死罪、流罪、徒罪而不糾者將受懲罰,為了自保,鄉里之間頻頻糾舉各種違法情事。試判者多保持寬刑、息訟的態度處理鄰里舉報,不時亦斥責鄰人妄糾。官民衝突判中,監臨官收取屬吏百姓的餽贈,恐有敗壞官箴之嫌,然而試判者考量收受者並無貪念,雖不合唐律規定,更貼近社會現實。官員施政只要符合儒家價值觀,即使有違反法律之處,試判者都支持官員;官民互訴時,縱然官員有理,試判者基於息訟的立場,反對官告民。若百姓因拷訊、受刑導致死傷,只要官員依法行刑就無罪。國家以戶籍和授田支配百姓,此類判文反映官方對於制度和法令的維護。唐律規定部內田疇荒蕪,州縣長官將受懲處,故判文中出現地方官對百姓的惰農、惰業之糾。地方長官有貢舉百姓之責,並附有連帶保證責任,當地方上出現倨傲無禮、資格不符、拒不入仕的百姓時,反映刺史在選人舉材時面臨的各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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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堤防修繕管理的實務與法規
    (2014-06-27) 陳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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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少府監探析
    (2010) 葉德恩; DE-EN,YEH
    少府官制從秦代就開始設置,歷經西漢、東漢、魏晉等時代的發展,職掌和內容在各時代都不盡相同,一直到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從太府寺中分出少府監,並且訂定少府監內部的定員、品秩和職掌,少府監的架構才正式被確立下來。唐代承襲隋制,少府監在唐代扮演宮廷手工業產品製作工場的角色,舉凡皇帝所用器具、玩賞之物,后妃服飾及郊祀、廟祀所用圭璧、百官儀物等,都由該單位來製造並供應。少府監在唐代與將作監、國子監、軍器監、都水監並列,同屬「五監」,具有無可取代的地位。 就少府監各級官員的遷轉途徑而言,以少府監為例,遷入途徑以寺監、地方官屬和東宮官屬為主;遷出途徑則以地方官屬、節度官屬和寺監為主。若以少府少監的遷入途徑而論,是以地方官屬、寺監和州府僚佐為主;遷出途徑則以地方官屬、尚書省和寺監為其主要。 在少府監實際內部的運作上,「營繕」是一個不常為人所知道的項目。營繕不僅有土木工程類的營造,也包括了器物軍仗類的修繕。而少府監承工部之政令,與將作監一同完成營繕之任務,其中將作監負責提供的是土木瓦石蓋造之類的項目,而少府監則負責較為精緻技術的工作項目,另外也提供了特定的材料和人力 供營繕之需用。 此外,少府監與其他機構之間也存在著來往的關係,如在財務支用上,少府監必須與金部、太府寺有申報、請領的往來互動;在宗廟神主的修理上,宗正寺先負責查明宗廟焚毀和神主失墜的原因,再由少府監負責修理太廟中的神主牌位;在處理禮器的修繕上,太常寺必須先檢查禮器是否合乎禮制,若有任何不宜或瑕疵、損壞,則由少府監負責修繕的工作;在貨幣的控管上,少府監則和司農寺一同合作處理惡錢氾濫之情形;在定價外族賓客朝貢藥品的事宜上,皆可以看見少府監及其下屬互市監、鴻臚寺及其下屬典客署之間往來互動的紀錄。 本文不僅是單方面的呈現少府監的沿革和職掌介紹,更藉由對本課題的探討,多面向地對官府手工業有更進一步的了解,配合後續出土的考古資料及前人研究,在此議題的探索上產生推陳出新之果效,另外也藉此議題釐清該機構與其他寺監、甚至尚書省之間的互動關係。本文擬以制度史為本,兼以相關的經濟史、政治史,這當可擴大唐代史學界各領域的研究, 而為日後研究相關領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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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殺人罪研究—以六殺為中心的探討
    (2011) 廖婉君
    本文以殺人犯罪為研究中心,從律文出發,探討唐律對於不同型態、不同對象殺罪的定義及刑罰,以釐清殺人罪律目之意。其次,透過與前朝律法的比較,凸顯唐律的特殊性,並試圖追溯殺人罪概念與刑責考量的淵源及演變,第三、透過正史、筆記小說案例探討律文在社會中實際落實的狀況,檢視律文施行的有效性。第四,從俠義筆記小說出發,討論其中犯及殺人罪時,可能牽涉的相關法律或文化議題,並探討這些社會、文化因素如何影響法律條文的落實,希望藉此瞭解唐代民眾的法律價值觀,凸顯庶民社會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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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以中唐士人的法律經驗為中心的考察
    (2014/08-2015/07) 陳登武
    本計晝試圖透過韓愈(768-824)、柳宗元(773-819)、劉禹錫(772-842)、白居易 (772-846)、元稹(779-831 )、杜牧(803-852)等中唐時期士人在地方上的活動以及 他們官宦歷程中所體會到的法律經驗為中心,探討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本計晝所稱「治理」一詞,就傳統文獻而言,有「統治管理」之意,指涉和國家事 務有關的管理和政治活動。本計晝將探討選定的幾位中唐士人任職地方官期間的表 現;或者他們的文章中所呈現其他官員的「治理」經驗,從而瞭解8~9世紀,唐代地 方治安概況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選擇以韓愈、柳宗元、白居易、元稹、劉禹錫和杜牧等人的從政經驗為中心,正因 為他們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質與歷史意義: 一、他們都是中晚唐時期的唐代士人。他們的從政經驗,能夠反應該時期的相關時 代課題。 二、他們都曾任職中央,後來又都經歷「貶謫」,而到地方任官,能同時反應中央 與地方的不同法律經驗,可以讓我們體會到「地方治理」和「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 連結。 三、他們都留下份量不少的文章,各有其文集,足以讓後人瞭解他們在實務上所面 臨和處理過的「治理」經驗和所透顯的法律思想。 四、學界對他們的研究都很多,但幾乎都忽略他們在法律經驗的實際體會,以及他 們實務上所反應的法律思想。其中雖有少數士人會成為「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探討的 對象,但幾乎都僅就其一二文章論其思想,鮮有通盤檢討,全面檢視,整體評估其治 理經驗與法律思想者。 五、他們或曾為很多同時代的士人寫墓誌銘,留下不少其他官員地方治理的史料; 或曾擔任高級官員,撰寫制誥,使用過許多法律書寫的語言,凡此均屬於他們所經驗 的到的法律實務,可以一併幫助我們瞭解整個時代的地方社會治安與國家統治的關聯。 本計晝希望透過他們的法律經驗,重新建構8至九世紀唐代地方的治安與官員的作 為、儒學士人的法律思想,從而描繪唐代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聯繫。從另 一方面說,本計晝事實上是筆者試圖重寫唐代法律思想史的一個先期功課,目前先從 最複雜的中唐時期著手,未來當可順勢旁及其他時期,以完成筆者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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