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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比較研究
    (2006) 陳金隆
    關於本論文之研究動機;首先,基於海峽兩岸交流應以學術文化為優先考量,促使研究者對大陸地區教育基本法研究之興趣。其次,制定教育基本法或類似具有教育基本法性質的學校總法,已成為國際教育潮流,由此引發研究者對兩岸教育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指標意義的教育基本法作一比較研究。最後,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公布施行至今已超過十年,而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公布實施至今也已超過六年;此期間兩岸雙方教育基本法各自所建構之法規體系,研究者亦想一併加以比較分析研究,以增進對此之瞭解。 本研究在研究目的之設定上,共有五個,茲敘述如下: 研究目的一:比較兩岸教育基本法法制基礎之異同? 研究目的二:比較兩岸教育基本法立法背景之異同? 研究目的三:比較兩岸教育基本法立法過程之異同? 研究目的四:比較分析兩岸教育基本法條文內涵之異同? 研究目的五:比較分析兩岸教育基本法法規體系之異同? 為達成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採取「比較研究法」。而在研究範圍方面,本研究之內容範圍主要是以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法制基礎、立法背景、立法過程、條文內涵和法規體系此五個比較參考點之異同,而避免對兩岸教育基本法優劣利弊得失之比較;因為此部分涉及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並不在本研究範圍。另在研究限制方面,由於兩岸之間隔閡太久,文化內涵必然產生許多差異性;對其背後之深層意涵,因研究者所處政治和文化等不同背景之關係,可能無法完全體會理解而做最適當之詮釋。 最後,研究者將所獲得之研究發現與啟示,歸納整理做為本研究之結論。 一、研究發現: (一)台灣地區推動《教育基本法》立法時,法制基礎大致已屬完備;而《教育法》立法時,大陸地區屬於「教育法律」位階的只有四部,其法制基礎則處於萌芽階段。 (二)兩岸教育基本法之制定,同樣皆受到整個國際面向二十一世紀教育,更開放潮流之大環境的影響。 (三)《教育基本法》是源自於台灣地區政治層面之改革所啟動,而《教育法》則是由於大陸地區經濟層面之改革背景所促動。 (四)《教育基本法》立法過程,屬於一種由下而上去集權化的「社會力」群眾運作方式;而大陸地區《教育法》之立法,則呈現由上至下集權化的「政治力」官方動員方式。 (五)中央教育行政部門或黨政力量,對促成兩岸教育基本法之立法皆居於重要之關鍵地位;因此,兩岸教育基本法之立法皆離不開政治層面因素的考量。 (六)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內涵較傾向「國民教育權」典範;而大陸地區《教育法》內涵則偏向「國家教育權」典範。 (七)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內涵較偏重國民教育階段,少觸及技職和高等教育相關規範;而大陸地區《教育法》則對教育制度有較完整全面性之規範,巨細靡遺。 (八)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與「憲法」之法規體系結構處於較鬆散的關係;而大陸地區《教育法》與「八二憲法」之法規體系結構則處於緊密相關連。 (九)就法律位階及效力而言,兩岸教育基本法所建構之法規體系在形式上皆屬西方法制之類型;此顯示兩岸法制最終皆難擺脫西方國家之主流法制體系。 (十)《教育基本法》著重後續制(修)定其他教育法規,以解構並重新建構台灣地區之教育法規體系;而《教育法》則賦予學校立法權限以制訂學校章程,其本身條文已在建構大陸地區教育法規體系。 二、啟示: (一)兩岸教育改革或教育法規體系之發展,實際上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國外之經驗,亦需融入本身之文化和環境等因素。 (二)大陸地區為達成其所謂「依法治教」之目標,動員黨政力量廣泛吸收西方國家教育基本法或相關立法例,可見其對教育法制之實是求是及立法之趨向嚴謹條理分明。 (三)台灣地區由於政治轉型帶動社會多元,民間動能活躍充沛,代表官方之教育行政部門應善用此優勢,隨時體察時代脈動,積極引導制(修)定一套有體系之教育法規。 (四)大陸地區《教育法》以建設「有中國特色之社會主義」為教育性質,一反過去文革時期之破壞傳統文化;由此可見傳統文化之不易動搖,文化實超越任何政黨政治意識形態之上。 (五)兩岸教育基本法之通過,對兩岸教育發展雖有重要象徵意義與宣示作用,但若要能擴充實質意義與落實發展,政府政策大力推行和經費有效之投入以及相關人員法制觀念之建立,是一大關鍵因素。 (六)多增進兩岸教育學術方面之研究應有助於彼此間之瞭解與互動;因此,兩岸實需更多研究者投入兩岸教育學術領域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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