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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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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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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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唐代法律的角度看李白長流夜郎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陳俊強; Chan Chun-Keung
    本文試圖從權力鬥爭角度考察永王璘事件的性質,繼而從唐代法律角度探討李白的罪和刑以及遇赦的時間。永王璘謀反事件,其實是「馬嵬之變」後,玄宗與肅宗父子鬥爭所衍生的政治事件。李白因擔任永王璘從事,成為謀反案的從犯,理當大辟,幸得郭子儀等好友營救,肅宗特予開恩,免死「長流」夜郎。所謂長流,並非法定的三流或加役流,屬於皇帝寬宥嚴重犯罪的一種代刑。一旦被處長流,除非皇帝恩詔特別聲明放免,否則遇赦不赦,永遠不得返鄉。李白判處長流確定後,約於乾元元年(758)春動身上道,同年十月左右抵達流所夜郎,嗣後一直住了三年左右。直到上元二年(761)九月,肅宗大赦天下,赦書特別提到「自乾元元年以前開元以來,應反逆連累,赦慮節度限所未該及者,并宜釋放。」李白因而蒙恩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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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