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訓育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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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法治教育批判思考教學研究-以「責任」概念為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14-09-??) 林作逸; Tso-Yi Lin
    《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定:「教育之目的為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故輔導學生自治、培養民主素養及法治觀念,應是全國各級學校教育之基本目標與責任,而民主素養、法治觀念的培養及對基本人權之尊重,是學校教育的基本目標與責任,也是國家重要的教育發展方向。現代的法治理念,建立於保障人權與民主的價值上。法治教育在九年一貫課程中,其目標應為培養具民主素養和法治觀念的國民,而九年一貫課程的實踐上,如何以人權保障的觀點做為推動法治教育,並培養學生需要的批判思考能力以養成未來優質公民,乃係本文探究的動機與目的。法治理念之建構,除透過法治教育教學等方式逐步推行,使學生於法治教育課程了解法律意涵與精神外,更應在日常生活中培養尊重人權及崇尚法治之正確觀念,進而具有獨立思考、判斷問題能力,以及尊重他人意見之民主風範,法治教育更與批判思考能力的培養有關,亦即透過批判思考能力的涵育,更能落實學生人權法治觀念與素養。本文擬就九年一貫課程中法治教育意涵、批判思考的法治教育,以及「責任」概念的法治教育教學等做為探究論述其彼此之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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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法治教育批判思考教學研究-以「責任」概念為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14-09-??) 林作逸; Tso-Yi Lin
    《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定:「教育之目的為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故輔導學生自治、培養民主素養及法治觀念,應是全國各級學校教育之基本目標與責任,而民主素養、法治觀念的培養及對基本人權之尊重,是學校教育的基本目標與責任,也是國家重要的教育發展方向。現代的法治理念,建立於保障人權與民主的價值上。法治教育在九年一貫課程中,其目標應為培養具民主素養和法治觀念的國民,而九年一貫課程的實踐上,如何以人權保障的觀點做為推動法治教育,並培養學生需要的批判思考能力以養成未來優質公民,乃係本文探究的動機與目的。法治理念之建構,除透過法治教育教學等方式逐步推行,使學生於法治教育課程了解法律意涵與精神外,更應在日常生活中培養尊重人權及崇尚法治之正確觀念,進而具有獨立思考、判斷問題能力,以及尊重他人意見之民主風範,法治教育更與批判思考能力的培養有關,亦即透過批判思考能力的涵育,更能落實學生人權法治觀念與素養。本文擬就九年一貫課程中法治教育意涵、批判思考的法治教育,以及「責任」概念的法治教育教學等做為探究論述其彼此之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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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青少年法治教育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998-07-??) 鄧毓浩
    近年青少年犯罪事件層出不窮,且有惡質化發展的傾向。其形成原因相當複雜,為防治犯罪,即需透由教育途徑,積極推展青少年法治教育,但要落實法治教育,目前以學校階段的教育最為重要,故本文乃擬學校為主題來分析論述。在進入主題之前,首先分析衝擊青少年次文化,可能有解放式的社會意識、錯亂的價值體系、功利式的物化思想、不守法的錯誤示範、強調民主而忽略法治等因素,這些都是現行社會的偏差社會意識所引致,但對青少年次文化影響甚鉅。其次探討青少年法治教育實施的策略。在治標方面:可循設置法律課程、編撰輔助教材、攝製教學錄影帶、推廣法治教育活動、實施隨機教學等途徑來進行;在治本方面:則希望學校能實施全方位教育、善用價值教學、建立政策網絡、落實法律生活等方面來著手。而要真正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尚必須自建構公民社會的觀念做起,在教學過程融入公共領域的理念,以「公」為主體,培養公民意識,明辨權利義務,強化公民責任,在社會生活中,能發揮尊重他人、容忍差異、理性溝通、追求正義、自我反省的精神,並體會人與人相處之道理,進而減少社會的衝突,化解社會的戾氣,期能使青少年犯罪案件消弭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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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國民小學之民主法治教育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997-06-??) 李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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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少年不良行為到犯罪行為的法令體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2-07-??) 林佳範
    本文從闡明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出發,藉以解釋針對少年反社會性行為法令體系的安排;並以兩種不同的社會化理念做比較,一種係單向的客體被動的條件化過程,另一種係雙向主體互動的溝通交流過程,而以後者來解釋八六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主旨;並整理此法令體系,從同心圓的三個層級,分別於少年不良行為、虞犯行為、犯罪行為的不同階段,指出其不同的權責與相關規定;並依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的角度,指出不同階段的回流機制與少年事件程序的保護性規定。最後,本文依前揭的法令體系所開展出的角度,加上親師法律權責的角度,共同來探討親師的法治教育角色,並會整為「執法者」、「管理者」、「輔導者」三個角色而作分析與比較。本文總結認為,「執法者」與「管理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仍未脫離舊的社會化理念,不僅與現今的法律體制不符,亦與當今的教育理念相齟齬,唯有採行「輔導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方與前揭的少年健全成長權或法令體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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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教育」或「教育與法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0-10-??) 林佳範
    體罰等新聞凸顯學生管教問題背後之教育倫理關係之議題。本文擬闡明現代法律理念,而將其運用於教師管教學生之法理分析。法治理念之傳統與現代、現代法的基本精神、現代法之體系與體制,將為法治教育之內涵。教育的法律性質、教師的教學自主權的限制、教師管教行為與學生之人身自由,將為教育與法治之解析。法治教育(言教),應與教育倫理關係法治化(身教)相結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將被現代法律體系之原理與原則所分析。「教育基本法」為教育倫理關係法治化開啟了新頁。本文僅從教師之管教行為切入,一窺現代法律體系之肌理,盼現代教師能於言教與身教上,更充分地掌握現代法律之體系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