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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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司法實務中的錯誤——以《刑案匯覽.毆期親尊長》為中心
    (2023) 王學倫; Wang, Hsueh-Lun
    靜態的法條和動態的司法審判是法律史研究的主要課題。本文以《刑案匯覽》為史料,針對毆期親尊長門記載的案件進行分類,以及刑部法律推理的探討。分類方面,強調錯誤類型的區分,並以說帖事實描述為標準,指出刑部或律例館官員認為下級審斷案錯誤之處。法律推理部分,注重各別律和例實際的適用結果,特別是遇到疑難雜案的案情時,刑部如何論處。清代律例延續唐、明兩代的概念,比禮制所稱的期親範圍更廣。《大清律例》的毆期親尊長門計有13條例文,其定罪量刑的原則是,不同身分和不同情狀,應以示區別。當毆期親尊長案件裡的律例和司法實務衝突時,作為司法審判者的刑部,會嘗試綜合事實和律例,作出適當的審判。其中,「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期親尊長、尊屬致死,下手輕傷的卑幼,止科傷罪」是該門律例重要的立法議題。裁判實態方面,刑部對「毆期親尊長」的錯誤分類,可分為三種類型:聽從尊長的犯罪、與尊長共同的犯罪與聽從他人的犯罪。這些類型,和律例的適用及成案的援引有很大的關係。其立論的基礎,在於說帖內,事實掌握的程度。各別條例適用雖有不同,卻都是刑部經過縝密的法律推理後,得出最恰當的適用結果,目的只有一個:追求情與罪的平衡,尤其是毆期親尊長這類涉及服制和尊卑議題的案件。毆期親尊長這類案件,涉及「夾簽制度」的成立與確立,目的是為平衡社會上,法律與司法實踐層面的落差。此外,毆期親尊長的條例,在清末變法裡大量刪除,究其本質,是源於各立法者背景和觀念的不同。不過,身分倫理秩序的概念,仍存在這批立法人才心中。綜合來說,清代乾嘉道時期的期親尊長案件,所涉事態萬千,本文分類的錯誤類型並非唯一標準,而是能因應當時所載的親屬糾紛實際狀況,再做適當的類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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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存留養親」的法律面與實務面之研究——以《刑案匯覽》為中心
    (2015) 林佳筠; Lin, Chia-Yun
    漢代獨尊儒術後,儒家思想取得主導地位,並影響中國傳統法制內涵,形成以禮教與家族為核心的法律文化。其透過情、理、法一體的司法運作,建立一套具有倫理特色的法制系統。 自《魏律》將犯罪者可有條件存留養親的規定入律,經歷代發展,至清朝臻於成熟,並透過條例的設立擴大實施面,使部份犯罪可矜者蒙獲恩准減刑。從存留養親的理念與運作,可觀中國傳統法出禮入刑之體現。 《刑案匯覽》系列收錄乾隆至光緒年間中央司法機關處理的刑案。在律文不變,案情萬變的情形下,《刑案匯覽》反映的是多樣的案件如何適用於法律的情況。參究本系列「犯罪存留養親」條目案例,可得見該條文法律面與實務面互動的情形,並在結合條文規定與案件紀錄後,得到更為詳盡的留養制度內涵。 法律作為國家秩序的維護手段,不僅具有強制性,亦具有正當性,並隱含國家文化特色。儘管清末繼受西法的過程中,具有傳統禮教色彩的法律條文有所變動、刪去,包括留養制度不再於新法中被執行,但仍不可忽視其精神,正是傳統倫理的寄託。 清律「犯罪存留養親」不僅是作為一個法律條目被執行,更是一個國家藉由法律方式傳遞、維持正統文化精神的微縮體。該制度體現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也展示「情理允協」的成果,成為中國傳統法律中一項富有成效與極具特色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