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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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口譯品質提升的功能視角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13-09-01) 陳雅齡; 陳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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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譯產業特性研究
    (中華民國翻譯學學會, 2012-10-01) 林俊宏; 陳子瑋 
    傳統筆譯相關研究對於筆譯的產業特性甚少著墨,一般將翻譯視為專業服務業,但就市場現況而言,翻譯產業所涵括的範圍極廣,造成界定困難,人人心中各有定見,難以聚焦討論,也有礙於後續研究進行。為此,本文提出「翻譯是服務業還是製造業?」的研究議題,由傳統對服務業的定義出發,檢討翻譯作為服務業的特質,並正視其中製造業的成份,探討所帶來的挑戰與對於人才培育的意涵。本研究採用產業研究理論及研究方法,根據服務業四大特性 (IHIP) 架構,分析當前筆譯市場各項活動之產業本質及特性,並探討各項產業特性對於譯者、翻譯企業、翻譯教學乃至整體翻譯產業之影響,就筆譯市場「類製造業」及「類服務業」兩大區塊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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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會議口譯中包廂使用之工作環境
    (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2009-07-01) 徐禎; 陳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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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口譯總署暨筆譯總署參訪心得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08-09-01) 賴守正; 汝明麗; 陳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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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著作權法探討口譯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
    (中華民國翻譯學學會, 2007-06-01) 范家銘; 陳子瑋 
    自由口譯員常因委託口譯服務之客戶欲將其口譯內容錄音,而與客戶之間發生爭議。口譯員認為口譯乃特定情境下的溝通模式,口譯內容在該情境之下才能發揮最佳 溝通效果,因此不希望客戶將其口譯內容錄音做為其他用途。另外口譯員認為其口譯內容是其著作,主張錄音有侵犯著作權之虞。然而客戶因各種因素與需求,仍希望將口譯內容錄音,且認為其應有權利錄音並利用之。本研究從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分析口譯服務中講者、口譯員及客戶之法律關係與定位,並針對口譯員與客戶之間的爭議提出解決之道。本研究顯示,口譯員之口譯內容為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與客戶之間的關係以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出資聘人解釋。口譯員與客戶應在服務契約中約定著作人之身分、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著作人格權之行使、出資目的及利用範圍,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