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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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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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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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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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體力負荷之中高齡人工物料搬運勞工之職務再設計
    (2018) 楊惠雅; Yang, Hui-Ya
    本研究旨在探究果菜市場重體力負荷之中高齡人工物料搬運勞工的核心工作、就業困境與職務再設計,以及職業災害發生後,因應工作需求及體力退化之核心工作、就業困境與職務再設計(本研究採廣義職務再設計定義,亦即,排除職場上任何障礙之方式)。透過質性研究法之個案研究方式蒐集相關資料,輔以研究者訪談札記、參與現場拍照、錄影,並以質性研究軟體NVivo第十版進行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任職果菜市場重體力負荷之中高齡人工物料搬運勞工之就業困境包括:(一)生理因素困境:工作時間久,亦即,搬運量多、超負荷搬運因想早點回家休息故一次搬兩箱。(二)心理因素困境:怕沒搬完失去工作、節慶或過年前搬運數量增加兩倍。壓力大沒時間喝水。(三)職場因素困境如:雇主沒有為其加保沒有任何保險、就業環境不佳、薪資受季節氣候影響。因應上述困境,所考慮的職務再設計包括:生理因素造成身體勞累之職務再設計主要以調整工作方法,亦即,分裝運送過程中與同事間輪流分擔搬運。因沒搬完而失去工作,乃屬於個人心理因素,因為該職場常缺勞工不會因此失去工作。針對壓力大沒時間喝水建議研究參與者搬運前補充適量水份,請雇主在每個中盤商攤位擺放礦泉水或杯水,讓現場人工物料搬運勞工可以適時補充水份。職場因素之就業困境與整體大環境相關,並非職務再設計能改善部分。 職災後,重體力負荷之中高齡人工物料搬運勞工之就業困境包括:(一)生理因素困境如:工作時間久導致疲累、晚班工作到凌晨對身體過勞影響、職災後加上中高齡因素體力更差。(二)心理因素困境如:職災後想要告雇主,怕告不贏且無法回去原職場工作、職災發生時恐懼失去生命、職災後想換更適合工作但難找。(三)職場因素困境如:雇主沒有為研究參與者投保,故無法申請職災理賠以及中高齡職務再設計服務、研究參與者每月所賺費用不足支付家庭開銷,連健保費都繳不起;以及就業環境不佳等困境。 職業災害發生後,因應生理因素造成身體勞累之職務再設計主要以: (一)調整工作方法:與同事間輪流分擔搬運,讓研究參與者在沒有輪替搬運時有足夠休息時間,以減緩身體勞累。(二)提供就業輔具:提供日本護腰服以減輕搬運、負重、堆疊腰部及膝蓋負擔。因應心理因素造成之困境,其職務再設計主要為家人支持部分,其他因雇主或職場所造成心理困境則建議雇主改善僱用條件。然而職場因素所造成就業困境與整體大環境因素相關,並非職務再設計能改善部分。 研究結果發現調整工作方法應該被審慎思考(而非僅考慮輔具而已)、職場工作條件亟待提升、環境個人因素交互作用影響職場工作者健康與工作表現、大多數勞工均不知自己權益、且現行法規對勞工權益之保障亦不足。最後本研究針對個人工作者、職場(環境)、政府相關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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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覺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歷程之研究
    (2017) 王琪惠; Wang, Qi-Hui
    本研究旨在探討視覺障礙者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適應歷程。研究者以立意取樣及滾雪球抽樣兩種方式進行,邀請到四位視覺障礙者擔任研究參與者,並以深度訪談法蒐集資料,運用NVivo第10版質性分析軟體進行資料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一、視覺障礙者從事公務人員前的工作適應情況:(一)會受身為視覺障礙者的被拒經驗,及家庭因素選擇從事公務人員;(二)期盼穩定的職業生活是投入國家考試的主要契機;(三)從事公務人員之前的工作經驗,會左右後續單位類型的選擇,如選擇學校單位。 二、視覺障礙者考取公務人員,分發至受訓時的適應情況:(一)視覺障礙者會優先選擇交通方便的單位做為理想志願;(二)釐清單位屬性及工作內容,有助於填報志願的參考;(三)「積極主動」的人格特質,是視覺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重要因素;(四)家人的支持態度及立場,會影響視覺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五)螢幕報讀軟體無法順利使用,會影響視覺障礙公務人員的工作執行。 三、視覺障礙者在正式擔任公務人員後的適應情況:(一)工作能力與職場要求的落差,會影響視覺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二)外在資源儘早介入,當有助於視覺障礙公務人員工作適應;(三)視力協助者可有效協助視覺障礙公務人員繞過障礙;(四)友善職場,需要職場主管更多的理解與包容;(五)視覺障礙者的工作適應是持續進行,且需要不斷地再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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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使用者與提供者觀點探討我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措施之研究
    (社團法人臺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等, 2007-06-01) 邱滿艷; 韓福榮
    本研究主要目的係探討相關人員對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過程的經驗,透過20位措施使用者與11位專業提供者的分享,以訪談、觀察、自我反思方式蒐集資料,並進行質性資料分析。研究發現:措施使用者所遭遇的職場問題具多樣性,就業服務與社會福利系統是措施資訊來源的重要管道,申請與補助的落差主要來自現行措施缺乏「非輔具式的職務再設計」,措施提供的過程能夠促使障礙者自我倡導。專業提供者中的行政執行者傾向從現有規定的架構解釋內涵與問題,其他三類受訪者(決策擬定者、專案單位人員、專業顧問)比較是從行政措施碰到的問題推至內涵的適切性,進一步延伸政府單位補助項目以外的範圍;專業人員多認爲雇方與身心障礙員工對職務再設計內容不夠瞭解,而專業的提供可提升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所需要、所申請、所核准的一致性;措施資訊主要管道是透過就業服務與社會福利系統。另外專業提供者也主張在宣導、申請、審核、專業、部門整合、追蹤、輔具管理、研發八大議題仍有努力的空間。本研究建議國內「職務再設計」措施可修正方向,包括從使用者角度思考真正需要的協助項目、落實宣導功能、緊密結合社區化就業服務與職務再設計兩個系統、加強專業訓練與溝通、訂定補助標準、建置追蹤與輔具回收機制、獎勵並營造研發情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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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服務提供者觀點探討我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措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2005-07-01) 邱滿艷; 韓福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