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與高齡福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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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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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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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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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障礙者在三種服務模式之工作能力比較分析
    (2020) 李珮瑜; Li, Pei-Yu
    智能障礙者離開學校後會依工作能力及生活自立能力接受適合的服務模式,台灣的輕度及中度智能障礙者以安置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簡稱小作所)或進入庇護工場、支持性就業服務為大宗,其中小作所屬於部分負擔型的社會福利服務,而庇護工場與支持性就業屬於賺取薪資的就業權益維護服務,這三者形成一個連續性與階段性的服務體系,無論身心障礙者離校後進入哪一種服務類型,最終目標是身心障礙者能向上轉銜,最終進入競爭性職場穩定就業。然目前各階段的轉入與轉出之轉銜除了對「工作技能」有較明確的標準外,在「生活技能」與「工作行為」方面並未有明確的標準,過往研究中也鮮少關注到三種服務模式智能障礙者工作能力中生活技能與工作行為的差異性,可能造成目前各服務模式間的轉銜情況不佳。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討三種服務模式的智能障礙者在「生活技能」和「工作行為」兩項能力表現的差異。徵求宜蘭縣、基隆市在小作所、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的智能障礙者各20、17、17位,研究工具分別為智能障礙者自陳量表「身心障礙學生獨立成人生活轉銜技能量表」及專業服務人員客觀填寫的「工作行為衡量表」以蒐集資料,也收集了人口學基本資料。以多變量共變數分析探討三個服務模式的智能障礙者在替排除年齡及障礙程度後,三組服務模式個案在生活技能及工作行為表現差異情形。本研究也透過訪談專業人員以深入了解影響三種服務模式安置的關鍵指標,以及現階段智能障礙者未適性安置的原因。 研究結果發現三種服務模式的智能障礙者生活技能表現確實有差異;工作行為表現上除了一般行為外則無顯著差異。安置模式同時受到個人及環境因素的影響,關鍵影響因素包括:個人工作態度、工作動機及動力、接受服務意願、認知判斷與工作認知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獨立作業能力、交通自理能力、個人溝通與應對、工作技能及產能、家庭支持度及家庭狀況。 智能障礙者未適性安置原因則包括個人對自我瞭解程度不足、缺乏就業準備度、人際互動問題、提前老化問題及各項環境因素:專業人員問題、家屬問題、資源不足問題、各種服務模式功能未清楚劃分。 因此,就業準備除了關注個人的工作能力外,提升職業重建單位的服務品質、提升家人的支持度、落實就業轉銜機制、輔導成立庇護工場以及提升個案健康管理能力皆是政府單位未來對身心障礙者各階段轉銜服務應規劃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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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我決定理論探討雙北市智能障礙者的工作動機
    (2014) 詹嘉琦; Chia-Chi Chan
    本研究以Deci與Ryan(1985)提出的自我決定理論為基礎,目的在於瞭解智能障礙者的工作動機之現況,以及在不同的個人變項、就業變項和心理需求之智能障礙者於研究變項中的差異或相關情形,進而探索可預測工作動機的心理需求向度;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臺北市、新北市的智能障礙者為研究對象,共計回收有效問卷共計137份。所蒐集之資料運用描述性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多元迴歸分析進行資料處理。研究主要發現如下: 一、聯繫感是智能障礙者滿足程度最高的心理需求。 二、認同整合調節是智能障礙者最同意的工作動機類型。 三、性別、障礙程度、學歷程度、父母職業水準和家庭經濟狀況等個人變項在工作動機的各向度皆未存在明顯差異。 四、是否有實習經驗、職業訓練經驗、職業輔導評量、工作經驗、工作穩定度和不同的勞動條件等就業變項對於工作動機未有明顯差異。然在工作意願、是否在職及喜歡目前工作的程度對於工作動機部分向度有顯著差異。 五、心理需求中,勝任感與聯繫感可正向預測工作動機,且以勝任感的預測力較大。 六、在各種變項對於外在調節皆未達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