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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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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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臺灣的庄規與社會秩序──以三重埔的溪尾庄規為例
    (2021) 劉怡伶; LIU, YI-LING
    在清代臺灣的「淡新檔案」中,可以看到許多因鄉村社會「失序」而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失序指的是鄉村社會中本有約定成俗的習慣,當習慣被破壞後,鄉村社會只好尋求官府的介入。不過,本文感興趣的並非司法程序中的審訊,而是進入到司法程序前,鄉村社會中「失序」的秩序,究竟指涉什麼?為了瞭解此問題,本文以庄規為觀察重點,因為庄規是地方頭人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之一,且是特定空間內,特定群體的生活規範,這個空間的範圍以一或數個街庄為限,說明庄規正好是鄉村社會中一種明確的秩序。本文擬望藉由庄規討論臺灣鄉村,是如何在官府的法律制度架構下,建立起鄉村社會秩序的維持方式,這套秩序並非「單向」的接收規範,而是社會自發性地,依據自身面臨的環境,凝聚的社會共識,最後才完成庄規的建立。以溪尾庄為個案討論,是因為溪尾庄規的三個特色,第一,反應鄉村社會既有傳統。第二,鄉村社會的自主性。第三,跳脫既有的保甲體系。藉由溪尾庄規觀察清代臺灣在19世紀晚期,如何因應外在形勢變化制定符合自身需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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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中國的飲酒與社會秩序
    (2014) 陳奕儒
      每逢祭祀典禮、社交活動以及個人抒發情感的場合上,飲酒都是中國人必然的活動,因為與這些特殊情境的結合,使得飲酒在中國文化之中,超越了滿足口腹之慾的需求,成為一種社會活動。   而由於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的差異,飲酒文化在不同的時代之下,呈現出來的風氣也就有所不同,面臨中國中古時期社會局勢的劇變,飲酒不再被侷限在特定的場合,在活動內涵與所能影響的層面上,都朝向更為廣泛的發展。但相對的,人們因為飲酒而在社會上造成紛亂的情況也就越來越多,中國中古時期有不少史料保存了當時的人們在酒醉後所作出的各種行為之紀錄,在這些事件之中,飲酒除了使個人身陷危機,還是社會秩序混亂的源頭。   面對飲酒對社會秩序的威脅,歷代統治者雖然早已明白並且也因此發布過許多次的禁令,但由於飲酒早已經成為深植入中國人心的一種習慣,而酒的釀造與買賣,更牽涉到眾多階層的人民的利益,因此歷代以來,統治者對酒的掌控始終難以徹底執行,而僅只能成為短暫的權宜之計,對飲酒的控制與約束,最終也只能依靠個人的良心來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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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捕亡制度
    (2011) 楊曉宜
    關於捕亡律令的沿革,《唐律疏義》有言:「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時,里悝制法經六篇,捕法第四。至後魏,名捕亡律。北齊名捕斷律。後周名逃捕律。隋復名捕亡律。」唐代之後又稱為「捕亡」,就其法律上的歷史溯源而言,各朝皆有捕亡組織與法規,更見此制度的建立延續已久。此外,《唐律疏義‧捕亡律》有云:「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須捕繫,以寘疏網。」乃因擔心犯罪行為人,具有持續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政策執行之情況發生,故於歷代法典中皆有關於「捕亡」的相關規定,顯示出「捕亡」的重要性。 國家社會秩序的維護與安定,捕亡制度扮演重要角色。本文之所以將「捕亡」設定為一制度,乃因唐代皆有捕亡律令的存在,且司法訴訟中時常出現緝捕罪人的內容,但目前學界對此卻無另作深入、廣泛之研究。筆者透過律令及相關法律文獻,分析唐代的捕亡制度,其中所涉及的對象為緝捕者、逃亡者與犯罪者,再透過各項史料的分析,討論兩者之間身分的界定與法律問題,探究捕亡制度與社會秩序的聯繫性與影響。從基層行政組織的角度觀察,可發現唐代中央與地方的連結關係,若再更深入的分析,更可看出逃亡現象對於國家政權穩定性的影響,逃亡現象是社會秩序的指標,它反映了中央政權與地方官府的運作狀態,以及為政者的治國策略。捕亡制度雖只是基層的行政組織,卻控管了中央對於全國的治理,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本文就唐代捕亡制度而言,可分成四大面向討論。第一,捕亡制度的建立與組織,探討此制度的組織概況與工作執掌。第二,緝捕對象的探討,界定犯罪者與逃亡者的身分關係,以及國家政權運作的影響。第三,緝捕程序與法律規定,討論緝捕者在追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狀況,以及所涉及的法律課題。第四,捕亡制度與社會秩序的關係,如罪人的處置、緝捕者的角色、國家政權的影響等,此制度之建立影響國家整體的運作,與社會秩序的維繫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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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石齋畫報》中的秩序觀(1884-1898)
    (2008) 李佩芬
    摘要 綜觀目前有關《點石齋畫報》的研究,多是強調《點石齋畫報》在「啟蒙」、「開愚」的貢獻,雖然也有部分學者提及《點石齋畫報》深具「傳統思想」的特質,但內容多是點到為止。 然而,從《點石齋畫報》從報導內容、角度、文末評語來看,儒家禮治思想幾乎貫穿所有報導內容,在報導文末不斷出現道德教化的評語,透露出編者心中有一個理想的秩序觀。本文將透過對《點石齋畫報》內容全面性的探討,來呈現《點石齋畫報》的秩序觀。 本文預備從天下觀、家庭倫常觀、社會秩序三個層面來觀察,並分三章來進行討論。在第二章中主要探討《點石齋畫報》報導所呈現的天下觀,即使在西力衝擊下,《點石齋畫報》仍以天朝角度,優越的文化觀點來理解世界,面對日漸衰微的國際地位,仍堅定維護天朝的主權。 第三章中主要探討《點石齋畫報》呈現的家庭倫常觀,隨著經濟發達與平權思想的傳入,晚清家庭秩序出現鬆動現象,《點石齋畫報》透過對傳統孝道、父權、夫權的維護,期待穩定社會秩序,儘管如此,傳統倫常觀念仍呈現不斷弱化的事實。 第四章中主要探討《點石齋畫報》理想的社會秩序,《點石齋畫報》對社會各階層的變動,都從「世風日下,禮教淪喪」的角度評論,期待恢復理想的儒家禮治秩序。只是,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傳統禮治秩序已無法應付日趨複雜的晚清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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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緝捕者與逃亡者的法律問題─以《天聖‧捕亡令》為中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0-06-??) 楊曉宜; Yang, Hsiao-i
    北宋天聖七年(1029),宰相呂夷簡等奉召制定宋代第一部令典—《天聖令》。宋代承襲唐代律令,保留了先前大部分的「捕亡律」和「捕亡令」,以規範緝捕者與逃亡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本文主要以《天聖令》為中心,並配合《宋刑統》等法律典籍,分析宋代的捕亡制度,其中所涉及的對象為緝捕者與逃亡罪犯之間的法律問題。此外,就法律實際運作而言,運用不同的法律文獻個案,以探討在逮捕過程中,緝捕者與罪犯之間可能面臨的狀況,以及分析地方官吏處理相關實務的課題,對於宋代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維持,實屬重要的歷史意義。藉由法制史的角度分析地方追捕罪犯的制度,並透過相關的史料分析與個案研究可知,宋代政府在法律的制定上,亦隨時代、社會、經濟、政治等多重因素而產生出不同的面貌,更看出宋代法制的特色與落實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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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緝捕者與逃亡者的法律問題─以《天聖‧捕亡令》為中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0-06-??) 楊曉宜; Yang, Hsiao-i
    北宋天聖七年(1029),宰相呂夷簡等奉召制定宋代第一部令典—《天聖令》。宋代承襲唐代律令,保留了先前大部分的「捕亡律」和「捕亡令」,以規範緝捕者與逃亡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本文主要以《天聖令》為中心,並配合《宋刑統》等法律典籍,分析宋代的捕亡制度,其中所涉及的對象為緝捕者與逃亡罪犯之間的法律問題。此外,就法律實際運作而言,運用不同的法律文獻個案,以探討在逮捕過程中,緝捕者與罪犯之間可能面臨的狀況,以及分析地方官吏處理相關實務的課題,對於宋代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維持,實屬重要的歷史意義。藉由法制史的角度分析地方追捕罪犯的制度,並透過相關的史料分析與個案研究可知,宋代政府在法律的制定上,亦隨時代、社會、經濟、政治等多重因素而產生出不同的面貌,更看出宋代法制的特色與落實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