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研究所(105學年度起與東亞學系整併)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mmunity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116

1.沿革與特色

本所前身為創立於1968年之『三民主義研究所』,後於2003年更名為『政治學研究所』,歸屬於「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為順應全球化趨勢,本所在「國家發展與比較政治」與「全球化與國際政治」兩大架構下,以國家發展、比較政治、國際政治與兩岸關係為主軸,以東亞區域研究為方向,進行相關的研究與教學,期以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2.任務與願景

1. 提昇教學品質,鼓勵研究風氣,以促進政治學及東亞區域研究學術之發展。

2. 進行課程之修訂,使本所教育之組織體系更趨嚴整。

3. 推動中型的整合研究計畫,奠定政治學研究的堅厚基礎, 並開拓新的研究領域主題。

3. 師資與課程

目前本所有7位專任教師,教師專長包括:海外華僑與華人研究、國家發展理論、全球化與憲政主義、民主化理論、西洋政治思想、政黨與選舉、政治行為、國際公法、國際組織、中國大陸政治與經濟發展、兩岸關係、國際關係理論、國際政治經濟學。

課程目標在於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碩班畢業學分為32學分,博班為26學分。

Browse

Search Results

Now showing 1 - 2 of 2
  • Item
    南海油氣資源共同開發之國際法研究
    (2017) 顧志文; Ku, Chih-Wen
    南海之重要性在於:可能潛在的油氣資源、世界海上運輸之要道及豐富的漁業資源。也因為南海各聲索方先後在南海海域佔領某些島礁設立行政組織以作為佔領事實,再者因為南海島礁星羅密佈,數量難以估計,各聲索方基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島嶼制度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因此,各聲索方為鞏固其南海之主權主張,各國都不斷加強在南海所佔領的某些島礁上之軍事作為,也讓南海情勢更加緊張。因此,本文問題意識:第一,南海地緣環境與其諸島爭端原因為何?第二,油氣資源共同開發及國家實踐為何?第三,南海油氣資源共同開發之可行性分析?第四,南海油氣資源共同開發之發展方向為何? 本文研究發現:其一,在南海僵局中共同開發為一個較佳解決爭端的可能途徑。因為南海各聲索方在不談南海諸島主權前提下,以協議方式在南海爭議海域共同探勘及開發油氣資源,似為緩和目前爭端以及相互合作充分利用油氣資源之合宜解決途徑。再者,此途徑不涉及主權,故在中國大陸的「一中政策」架構下,中華民國仍有權利參與協議,共同分享南海油氣資源。其二,目前南海爭端聲索方缺乏足夠解決爭議的實際案例與互信基礎,因此若能就2005年中菲越三方協議的基礎下重啟協議或僅就中菲禮樂灘油氣資源共同探勘進行合作,將可作為南海區域合作的一個成功典範,亦是具法律性與實務性的多贏解決南海爭端與利用油氣資源的方案。 本文研究建議:其一,如未來中菲達成禮樂灘油氣資源共同開發協議,建議我政府應極力加入此協議,並且應支持由非官方管道談論協議合作事宜,就如中菲越三方協議一般,由三方石油公司訂契約討論協議內容。其二,油氣資源共同開發提供我政府與南海各聲索方合作的一種方式,藉由共同開發油氣資源降低主權紛爭,並經由合作增進彼此信任感,最後也由於信任感的增加而增進其它領域的合作。其三,積極舉辦雙軌會議,如定期舉辦半官方性質的工作坊或研討會,並廣邀南海各聲索方的學者或是以個人名義的官員與會,共同討論南海各式合作的可能性,以促進南海和平穩定與繁榮。
  • Item
    從國際海洋法中半閉海合作觀點論東海海域爭端之解決
    (2016) 林建璋; Lin, Jiann-Jang
    東海乃是位於中國大陸東部海岸與太平洋之間的半閉海,其周邊海域包括中國大陸、日本、臺灣,甚或韓國等沿海國偌大的紛爭,主要因素則溯自1970年代,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的「聯合探勘亞洲近海地區礦物資源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for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專家指出,東海海域之大陸礁層可能是世界上石油蘊藏最豐富的區域。 東海海域內的油氣資源是上述沿海國任何一方主要需求而欲極力爭取因素之一,同時該區域亦有釣魚臺列嶼主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延伸主張等爭議,因此若將資源開發議題與主權主張共同討論,則將使討論議題複雜化,並導致資源開發以及主權問題均無法形成共識之窘境。從《海洋法公約》規定,資源的共同開發(joint development)或共同合作(joint cooperation)是列入解決爭議糾紛的考量途徑之一,例如《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3項與第83條第3項所規範的「臨時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及第123條「半閉海」(semi-enclosed sea)規定有關沿海國互相合作,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探勘和開發等即是。因此,透過相關項目的共同開發與共同合作,建立彼此間的互信,創造進一步合作的氣氛,將有助於爭端海域之解決。 全球海域中相關沿海國合作的實踐多所存在,尤其是爭議海域,相關國家大都願意本著務實精神,進行實質效益的合作,且不乏成功案例。實踐部分包含了石油天然氣的共同開發,以及漁業資源的利用;不管是海床資源與漁業資源的共同開發,抑或共同合作,均顯現出一個共同特點,即是國家間基於理性的考量而願意放下對主權或是管轄的堅持,取而代之的是彼此對於資源探勘、開發與利用之相互合作。亦即儘管相關海域存在爭議,但閉海、半閉海合作是具可行性的,且符合《海洋法公約》在臨時安排及閉海、半閉海沿海國合作義務規範上之精神。爰本文從國際海洋法中「閉海與半閉海」之合作觀點及國際實踐去思索東海海域爭端解決模式之可行性,將合作項目與層次由功能性的項目入手,由簡單、不複雜、較具可行性的項目著手先行,並逐步擴大合作的效應,將有利於整體合作與互信環境的建立,對於維護東亞區域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應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