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研究所(105學年度起與東亞學系整併)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mmunity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116

1.沿革與特色

本所前身為創立於1968年之『三民主義研究所』,後於2003年更名為『政治學研究所』,歸屬於「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為順應全球化趨勢,本所在「國家發展與比較政治」與「全球化與國際政治」兩大架構下,以國家發展、比較政治、國際政治與兩岸關係為主軸,以東亞區域研究為方向,進行相關的研究與教學,期以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2.任務與願景

1. 提昇教學品質,鼓勵研究風氣,以促進政治學及東亞區域研究學術之發展。

2. 進行課程之修訂,使本所教育之組織體系更趨嚴整。

3. 推動中型的整合研究計畫,奠定政治學研究的堅厚基礎, 並開拓新的研究領域主題。

3. 師資與課程

目前本所有7位專任教師,教師專長包括:海外華僑與華人研究、國家發展理論、全球化與憲政主義、民主化理論、西洋政治思想、政黨與選舉、政治行為、國際公法、國際組織、中國大陸政治與經濟發展、兩岸關係、國際關係理論、國際政治經濟學。

課程目標在於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碩班畢業學分為32學分,博班為26學分。

Browse

Search Results

Now showing 1 - 4 of 4
  • Item
    論Ronald Dworkin法政哲學中的民主觀:建構、爭議與批判
    (2010) 陳閔翔; Ming-Hsiang Chen
    本論文旨在縷析美國當代法學家Ronald Dworkin法政哲學中的民主觀。有 別於多數民主,Dworkin宣稱民主不只是多數決,更是一項公民以夥伴關係集體參與政治的自治事業。本文將論證夥伴民主融合了Dworkin法政理論中的許多觀念,包括人性尊嚴、倫理個人主義、平等自由主義、政治社群、權利主張、原則論、整全法、以及對憲法的道德解讀等,從而拓展和改觀我們對民主的既定看法。透過更宏觀地尋繹「民主是什麼?」,本文希冀深入闡釋Dworkin的道德、政治及法律概念,對哲學上的重大爭議進行論辯,並且進一步批判反思夥伴民主的立論,以此,來回答法理學古老的命題「法律是什麼?」。 全文主要有三個部分。首先,在建構詮釋部分,我們依次討論了Dworkin的人性尊嚴倫理學、平等政治哲學與整全法理論中的主要概念,梳釐出Dworkin民主觀的理論基礎、背景圖像與概念關係,進而透過憲政民主與夥伴民主的辯證,證成Dworkin的夥伴民主學說。其次,本文針對Dworkin思想中的個別觀點及其爭議做出辯護,包括:(1)人性尊嚴是客觀而普遍的嗎?(2)自由與平等是相容的嗎?(3)自由主義能形成政治社群嗎?(4)訴諸良善仍可以主張國家中立嗎?(5)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什麼?(6)司法審查違反民主精神嗎?(7)憲政主義與民主是衝突的嗎?關於這些價值衝突的調解,顯示了Dworkin多元整體論的融貫立場。最後,則是批判與對話:藉由Jürgen Habermas的審議民主來對夥伴民主進行挑戰。在筆者看來,Dworkin刺蝟型民主觀,強調多元價值能整合在一個整體倫理學架構中,這個理想是高貴的,但欠缺某些民主實踐的元素。換言之,夥伴民主若能補強審議民主的核心論點例如公共領域、公民社會、論辯或溝通原則,將是一個更有吸引力的理論。
  • Item
    論國家重大政策變遷與政治課責―以核四廠停工事件為例
    (2009) 鄭名呈
    摘要 本論文研究動機的濫觴主要是針對於臺灣核能四廠歷經停工,旋即又復工個案之荒謬決策過程為研究,同時對於政府最高決策者事後的政治責任亦或是法律責任之追究皆付之闕如,筆者深感有建立相關課責機制之必要,再藉由博奕理論模型建構來解釋論證核四廠爭論始末,最終提出筆者研究後之我國現有課責制度上之改革建言,期許能有效消弭我國行政與立法對於相關重大建設之岐見,減少對立,建立一套行政與立法共同遵循的制約機制。 我國行政權有僭越立法權之態勢,也是造成今日行政、立法嚴重對立難以和解亂象,藉由核四案爭論,可以看到許多行政與立法兩部門互相拔河的明顯軌跡,然此高度政治意識凌駕專業知識的情況之下,行政與立法兩部門互動的良窳,更是決定政策成敗的關鍵因素。 決策者本應受制於國家制度,使得決策者無法隨意為之,方不至於造成社會撕裂及政黨對立。當決策者以意識型態掛帥,一意孤行時,應有相對之課責機制予以制衡。然本論文並非探究核四該不該興建,而是最高層執政者因執著於其政黨意識型態,罔顧國家利益,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對於核四停工又復工之決策應負之政治責任為何?其因違法決策所造成之經濟損失,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我國現有的罷免、彈劾制度能否發揮功能?又如何改正現有制度,讓執政當局有所顧忌而不致背離多數民意?本論文首先提出建置國家政治求償制度,並恢復立法院行使行政院長同意權等二個改革面向,或可作為改變目前國家政治亂象參考,使得國家能建立長治久安的政治制度。
  • Item
    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之制定及施行
    (2009) 程漢正; Cherng, Hann-Cheng
    本研究主要論述內容為公民投票理論、發展過程及影響;介紹世界各國實施公民投票情形、相關問題及其影響;我國公民投票法之立法過程;我國實施公民投票之實例評析及影響等,並對公投在我國實施之困境、迷思及未來之發展,所作之整理研究提出相關研究發現及建議,盼對日後公投法之修訂及實施能更周全完善。 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31日總統依法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為開啟我國民主進步的里程碑。公投法實施前後所舉辦公投共計29個公投案例:實施前有關經濟、環保及統獨等公投議題22個及實施後之全國第一個地方性高雄市國中小學公投議題1個、全國性強化國防等公投議題6個。就實施過程、結果、所生之問題及影響作分析評述,並就研究所得提出數項建議,盼供有識之士參考: 壹、事先司法審查公投法案。 貳、採納諮詢性公投。 參、實施人民對憲法創制與複決之機制。 肆、尊重政府行政部門擁有公民投票發動權。 伍、妥適修訂公民投票連署門檻限制,以反映直接民意。 陸、公民創制以法案創制與原則創制並存,公民複決採人民主動 之任意性複決。 柒、公民投票範圍有無體制內、外區別由民意決定。 捌、我國公民投票之實施,因國情不同應注意國內外情勢發展,爭取國際認同及支持,以避免製造兩岸情勢緊張及不安。 公民投票法之施行代表我國主權在民的落實。公民投票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對於政治背景複雜、高政治性國際地位爭議問題,尚有未盡周全之處,如易淪為政治操手,變成民主假相,尤甚者帶來兩岸衝突造成社會不安,故執政者需以高度智慧慬慎行之。 總之,公民投票對於我國民主具有重要影響,更冀望由過去公投實施之累積經驗,依社會環境,時代變遷,能不斷適時檢討修正,符合實務所需,以作為日後公投施行成為最完善、最妥適之民主最佳典範。
  • Item
    公共審議團體成員互動行為之研究 : 以「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公民會議為例
    (2006) 傅凱若; Kai-Ro Fu
    校所名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論文題目:公共審議團體成員互動行為之研究:以「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公民會議為例 畢業時間:2006年(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 研究生姓名:傅凱若 指導教授:黃東益 博士 論文摘要: 審議民主理論的發展與實踐近年來已在先進國家成為一股趨勢,其認為代議政治下強調公民的積極參與,重視理性的公共對話,不僅能夠提升政府的決策品性,更重要的在於提升公民參與的能力。在實際的操作應用上已有相當多元的審議民主公共參與模式,而在台灣,以公民會議的模式受到最廣泛的重視,一方面是由於政府的大力提倡下而使全國爭議的話題受到矚目,另一方面是由於地方的社區大學主導的區域性議題,讓民眾參與地方公共性事務。本研究基於對審議民主的評論,需要實證經驗的回應,並且將研究主軸回歸公共參與主體—公民本身,以團體動力的角度去探究公民會議的成員互動情形。 由宜蘭社區大學舉辦的「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公民會議,相較於全國性公民會議而言最大的不同,主要是由民間發起的審議民主模式公共參與,因此本研究以此為個案觀察,依據審議民主核心理念和Tuckman五階段的團體發展階段為理論基礎,運用Bales的「SYMLOG」方式分析公民會議團體成員互動行為,藉以了解公民成員討論的動態過程,成員的互動關係?團體極化情形?討論是否理性?以及團體成員的溝通能力是否提升?進一步探討公民會議的團體發展的軌跡,成員的互動行為在各階段的特徵為何?如何展現審議民主「互惠」理念?以及主持人的角色如何落實審議民主精神? 本研究藉由實證經驗回應審議民主的評論,並提供審議民主的公共參與模式不同的研究角度。研究結果發現公民會議是理性且具任務導向的討論,討論過程中成員從衝突到妥協,展現尊重與同理,服膺審議民主的互惠原則,在能力上,在教育程度上仍有審議不平等的現象出現。以及在團體發展過程中歸納公民會議主持人具備的功能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