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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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學系

本系的前身為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學系,成立於民國35年,另設有三年制史地專修科一班,系主任兼掌科主任一職。民國38年,史地專修科第一屆學生結業,該科停止招生。民國44年,本校由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師範大學,史地學系屬文學院。

 

民國51年,史地學系擴充為歷史學系和地理學系,仍隸屬文學院。歷史學系獨立之後,以事屬初創,頗費經營。幸首任系主任朱雲影教授多方擘劃,方漸就緒。民國54年夏,朱教授以事繁辭主任職,繼由戴玄之教授接任系主任。民國56年7月1日,台灣省立師範大學改制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仍隸屬文學院。58年,系主任戴玄之教授赴南洋大學講學,由朱雲影教授代理主任職。翌年8月,李符桐教授出掌系務。民國65年8月,王家儉教授接任系主任,68年夏,王教授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系主任職務由歷史研究所所長張朋園教授代理。69年2月,張教授接掌系篆,旋於同年8月赴美講學,系主任職務乃由文學院院長李國祁教授兼任。70年2月,郭為藩校長聘請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明德教授出任本系主任,迄75年7月期滿離職為止。同年8月,繼由鄧元忠教授出任系主任。81年5月,系務會議依據本系主任選薦辦法,推選王仲孚教授為系主任,呈梁尚勇校長核定,於同年8月1日就任。民國84年8月以來,由鄭瑞明教授、吳文星教授、廖隆盛教授、林麗月教授、陳豐祥教授、陳登武教授、陳秀鳳副教授相繼接掌系務,105年8月起,由陳惠芬教授接任系主任迄今。

  

本系在歷屆主任領導經營下,對師資之選聘均極為慎重,積極提倡學術研究風氣,並力求圖書、設備之擴充,因而系務得以蒸蒸日上。目前本系有專兼任教師30餘位,除教學研究之外,另定期舉行研討會,討論有關教學及研究心得。本系現典藏有圖書雜誌6萬餘冊,其他各國歷史掛圖、錄影帶、幻燈片、照相機、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顯像機、錄放影機、擴音機、錄音機、螢幕、膠裝機、電腦、掃描器等教學設備亦日漸充實。近年來因科技日趨發達,電腦、網際網路等愈形重要,本系乃架設歷史學系系站,希望能與各區人士互相交流(http://www.his.ntnu.edu.tw/main.php)。歷屆畢業系友均能卓然自立,或執教鞭、或任教務、或掌校政,孜孜不懈為國家社會服務。此外,獲得碩士或博士而執教於國內外大學及在各學術機構擔任研究工作者不僅為數可觀,表現亦極為優異。

二、歷史學系碩、博士班

鑒於國內學術發展之需要,本校於民國59年8月成立歷史研究所。初僅設碩士班。創所之初,一切因陋就簡,幸經歷任所長及多位師長之奔走擘劃,刻苦經營,終能開物成務,奠下今日發展的基礎。首任所長為朱雲影教授,民國60年8月李國祁教授繼任所長,極力延攬著名學者至本所任教,並嚴格要求訓練學生專業研究之能力,對本所師資之充實及研究生素質之提昇有重要貢獻。民國66年2月張朋園教授接任所長,一本延攬名師、提昇學生研究能力之政策,對本所紮實學風之蔚成有重要影響。隨著研究成果的累積,師資的充實,學術水準逐年提高,並衡諸國內學術發展的需要,於民國66年8月增設博士班,對本所學術水準之提昇及發展有重大助力。69年2月,張朋園教授兼掌所系,此後所長由系主任兼任遂為定制。85年起實行系所合一制,直迄於今。在歷任所長的經營之下,繼續致力於海內外優良師資之延聘、碩博士班課程之充實及研究水準之提升,本所因能保持優良學風,日益求進。

 

本所成立之初,即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經濟研究所合作,聘請該院研究員至本所開課並指導學生論文。此外,又聘請國外著名學者來任客座教授,師資陣容極為堅強。研究及教學重心偏重於中國近現代史、社會經濟史,近年在台灣史研究方面,亦有長足進展。另外,在學術研究上,特重史學與各科間之科際整合,在國內各史學研究所間,以開課新穎、訓練嚴格而著稱。為擴大研究生見識,本所經常聘請國內外學者蒞所專題演講。本所碩士班修業限制二年至四年,至少須修滿28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四學分;博士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必須修滿20學分。攻讀碩士者,須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至少一種;攻讀博士者,須具備至少兩種,經考試及格認可,且兩種學位均須撰寫畢業論文。故歷年來本所畢業論文學術品質皆甚優良,在國內、外風評甚佳。

  

此外,配合本校進修推廣部之發展,為提升中等學校歷史教師教學品質,本系曾於民國67年7月開辦暑期四十學分班。繼又於民國82年9月開設週末四十學分班。民國92年7月,開辦在職進修碩士班課程歷史科學分進修班。民國88年7月,本系為加強中學教學專業知能與實務之研究,提供中學歷史教師進修學位管道,特開設暑期教學碩士班,現任歷史教師通過招生考試入學,修業年限二至四個暑期,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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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前期解散部落研究
    (2024) 陳洧宇; Chen, Wei-Yu
    西元311年,在西晉王朝遭遇永嘉之禍後,中原地區陷入一片戰亂之中。游牧民族紛紛於中原地區成立政權,匈奴之漢趙、羯族之後趙、鮮卑之前燕、氐族之前秦、羌族之後秦等政權相繼更迭,最終由鮮卑拓跋氏建立的北魏結束了五胡十六國時期的分裂局面。谷川道雄認為北魏與前述游牧民族政權最大的差異,在於北魏道武帝於政權草創時便斷然實行解散部落,將部落民編戶齊民化,使其直接受到北魏政權管理,進一步強化北魏中央集權的性質。解散部落為北魏前期之重要政策,但史書中直接提及此政策的記載僅有《魏書・官氏志》、《魏書・賀訥傳》以及《魏書・高車傳》三條史料,史料的稀少也使得史家間對於解散部落此一制度的實施時間、實行對象及範圍、解散部落後之部落狀態等議題的看法上有諸多歧異。此外,政策的實行多有與其配合實行的相關措施,北魏解散部落亦如是,而從這些相關措施中也可以發現其借鑒過往中原王朝或游牧民族傳統的民族政策。本文嘗試從北魏解散部落的起源,北魏前期的徙民措施與解散部落,以及北魏前期地方行政制度與解散部落的關係三個面向,探討北魏前期解散部落的實行情況,並分析北魏王朝與各族、各地區部落民之間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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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視教材融入東亞史教學的實踐 —以電影《鳴梁:怒海交鋒》為中心
    (2024) 曾紫宸; Tseng, Tzu-Chen
    電影不僅是一種藝術形式,也是一種強大的教學工具。它能通過視覺和聽覺的方式,將歷史事件以影像的形式呈現出來,從而加深學生對歷史的認識。電影《鳴梁》將背景設定在朝鮮王朝時期的壬辰戰爭,講述了朝鮮水軍與日本水軍的對抗,特別是李舜臣將軍在極端劣勢下的驚人勝利。《鳴梁》在韓國取得了巨大的票房成功,並成為韓國影史上最賣座的電影之一,它不僅擁有強烈的視覺效果,也帶來了深刻的教學價值。本次研究旨在《鳴梁》的教學實踐,以此來評估學生對於影片所呈現的歷史事件的理解程度,並測試它在東亞史課程中的教學成效。預計在觀影後,讓學生完成學習單,通過問答的方式來深入分析電影中的每一個情節,除此之外也要執行辯論課,讓學生針對電影的虛實問題進行辯論。此次的教學方式期盼學生不要只是被動地接受影片所呈現的內容,而是能夠獨立思考所學到的歷史知識,以及觀察製片方、導演等人對影片的影響。在我國「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之下,「108新課綱」已經對歷史教學提出了新的目標,希冀學生第二冊的學習視角能拓展到整個東亞地區,擁有更宏觀的東亞史視角。然而,教科書因諸多原因,編撰內容有限,或多或少有未盡之處。對於跨足東亞三國的「壬辰戰爭」並沒有太多描述,為了彌補此一缺憾,影視教材將成為此次研究中最主要使用的教學媒介,並且呈現執行的成效以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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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元法制對明律的影響
    (2023) 王信杰; Wang, Hsin-Chieh
    一般論述中國古代法典發展時,都會指出以下的軌跡:《唐律疏議》→《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元朝法制似乎與唐宋律令無涉,對明清律例亦無重大影響。本文透過明初法典的編撰過程,說明元代條格體法典,律令位階定位不分明缺乏總則性篇章〈名例〉,導致《明令》《明律》有明顯轉鈔轉寫的關係,如大量〈刑令〉轉寫成日後的《明律‧名例律》,部分令文設有「不應」罰則,多可以從元條格追溯其立法來源,非唐宋之舊。接著討論「贓罪」,傳統中國法有以贓計罪的傳統,觀察蒙元汗廷是如何繼受漢地的贓罪觀念,並在元成宗元貞、大德年間頒布如同唐宋律的枉法、不枉法、強盜、竊盜、監守自盜與時常充當贓罪用的「不應得為」,說明為何元代沒有發展出「坐贓」計贓罪名。《明律》六贓中常人盜倉庫、與監守盜倉庫兩贓罪,實係自元〈侵盜錢糧通例〉發展而來,另外因《明律》無強盜贓導致原先在元代以強盜贓計罪的「白晝搶奪」,只好依違在強、竊之間。利用元代大量利用「不應為罪」對應無舊例或沒有條格明確對應的犯罪,採笞三十七、杖七十七論處的特色。透過「不應得為」刑度的定錨,這樣的特色亦保留在《明令》、《明律》之中,針對原先舊律所無的犯罪型態,給予單純快速地處置,挑選這些保留元制「不應為罪」刑度框架的條文,探討元明兩代特別立法防範的私役型犯罪條文,與管制軍器與買賣相關律文及賭博罪可發現,這些罪本有唐宋律的舊條,但在元代卻因時空環境的變化,脫離原先的發展脈絡。最後討論《明律》婦女相關法規中舊律所無的特點,犯姦婦人「隨夫嫁賣」、婦女犯罪,杖以上罪一律收贖,是受那些元代立法所影響導致而成,其背後反映何種價值觀,分析說明犯姦婦人「隨夫嫁賣」是如何發展而成,元明兩代對「隨夫嫁買」的運用差異為何。婦女犯罪,杖以上罪一律收贖是延續舊律對婦女犯徒流刑的優免發展而來,還是蒙古價值觀強勢逆滲透而成,自元代案例中所見的法律發展趨勢,婦女法律地位的財產化與徒流刑虛刑化是如何一步一步達成的。元代在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性與特殊性,既非律令也非律例,自成一格,承先啟後。唐宋的律令明清的律例,兩者的特點兼而有之,為搭起中國傳統律學兩大法典《唐律》與《明律》之間的橋樑,應給予蒙元法制更高的評價。關鍵字:《元典章》、《明律》、《唐律疏議》、贓罪、不應得為、六贓、《至正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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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的書籍管制政策:以坊刻考試用書為中心
    (2022) 陳美儒; Chen, Mei-Ju
    本文以坊刻考試用書為重心,探討明代的書籍管制政策及其實際運作,透過制度史與社會文化史之角度,考察明廷對坊刻考試用書的管控及其執行,其中尤其關注作為政策主要執行者的提學官所扮演的角色。國家權力介入坊刻考試用書出版,主要方式為頒布禁令,並由主掌地方學政的提學官負責執行。然提學官的執行可能因其對考試用書的態度,或學術理念的不同而有差異,造成國家禁令難以徹底實行。除禁令外,朝廷也會藉由政策提倡形成柔性引導,使坊刻成為導正士風的助力,如提倡重視後場的政策,配合地方提學官考核標準的調整,促使書坊出版有關後場的科舉用書。 其後藉由針對三個個案的探討可知,朝廷對考試用書的禁制,除因破壞士風與違背官方程朱理學外,也出於其對朝廷權威的干犯。但在禁令實行的過程中,皇帝的態度、禁令的懲罰力度、提學官在地方執行上的自主性,以及坊刻快速傳播造成禁燬不易等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書籍管制政策難以徹底落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提學官積極性的個別差異,作為地方實際執行的人員,各地提學官對於禁令執行的方式,尤為影響明代坊刻考試用書控管成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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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荊揚之爭」格局下的豫州(317-445)
    (2023) 胡賀欽; Hu, He-Cin
    豫州為先秦九州之一,其政區的變化,在西晉前逐漸向東南方的江南地區延伸。兩晉之際,在北方胡族的入侵下,先秦以來的古豫州政區大量丟失,其後便隨著南北交戰反覆奪還,政區相當的不穩定。出於彰顯主權與收攏流民的目的,東晉政權以「僑州郡縣」的制度,新建了豫州的「僑政區」,使東晉時期的豫州政區產生了「僑實混合」的特殊樣態。待東晉末劉裕掌權,他主持的「義熙土斷」、「北伐南燕」的一系列作為,建立了有別過往的「新豫州」政區,並在劉宋建國後被劃分南北,成為南朝時代主要的豫州政區。  從政治層面來看,豫州政區的變動與政治牽連極深,可說每一次大規模的政區調整,幾乎都是政治鬥爭、角力的結果。從東晉特殊地理格局形成的「荊揚之爭」;東晉末年「義熙土斷」針對揚、豫二州的調整;劉宋初年分割「南豫州」以及「宗王出鎮」的方鎮政策,都彰顯了政治力在地理區劃的影響力。本文關於政治面的討論,時間起於東晉建立之建武元年(317),迄於劉宋二度分割南豫州的元嘉二十二年(445),透過地理的政區變化,重新分析在此期間居主導地位的東晉門閥士族、劉宋宗室與寒門武將的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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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武帝形象於後世的流傳與發展
    (2023) 林修弘; Lin, Xiou-Hong
    魏晉南北朝史研究,梁武帝蕭衍(464-549)及其統治的時代皆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梁武帝在位期間(502-549)受菩薩戒並大力推行它,並弘揚菩薩思想,深深影響往後南朝陳、隋、唐等時代的帝王,甚至是往後的千年,直到近日台灣社會舉辦「梁皇寶懺消災法會」仍然盛況空前,深為臺灣民眾所參與。雖然他當政以來締造江南社會一段穩定的長治久安,使得江南境內經濟發展與文化一時達到鼎盛,但歷代對他的評價卻是褒貶不一,有佛教徒的推崇之至,還有士大夫的「崇佛毀國」,甚至遠在東國的「朝鮮」都有對他的議論之聲。是故,本研究旨在探討梁武帝身後的形象,並將南北朝、隋唐、明清、朝鮮等對梁武帝的評價與討論進行整理,此外,本文也將佛教界的討論加入其中,透過禪宗的「金陵會晤」對於梁武帝的指責、迴避,到佛家論著《佛祖統紀》對於梁武帝形象的接納,都是說明中國佛教界在漫長歷史中對其形象的吸收與接納,到明清時代,梁武帝形象能一躍成為小說中的羅漢、菩薩等神格化人物,成為現今社會佛教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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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南州的社教團體與社會變革-以共榮會為中心(1925-1934)
    (2022) 蔡寧遠; Tsai, Ning-Yuan
    本文旨在探討日治時期臺南州的社會教化團體共榮會之成立及其運作,究明其與殖民當局的社會教化、地方社會變革之關係。初步探討結果如下:1915年受放足斷髮運動的成功之鼓舞,總督府當局鼓勵臺人士紳成立社會教化團體,推動國語普及運動和風俗改良運動,全臺各地社教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成立,臺南廳士紳成立國語夜學會、臺南習俗改良會,嘉義廳則有嘉義同風會、嘉義國語獎勵會。1920年地方制度改正後,臺南廳和嘉義廳合併為臺南州,州當局決議廢除舊有的社教團體,頒布「關於國語普及施設及青年會處女會設置之標準」,統一規範基層社教團體。為了強化社教團體間的聯絡統一,進而成立臺南州共榮會,並在各郡、市、街庄設立支會和分會。臺南州共榮會成立後,和地方的基層社教團體共同致力於國語普及、青年組訓、風俗改良、地方振興等事業,鼓勵未就讀公學校之臺人學習日語,對未升學的公學校畢業生施行補習教育,培養農村青年的農業技術和修養,改善臺人冠婚喪祭的舊慣,推廣良好的休閒活動,以及協助街庄當局振興農村發展等,使臺南州的地方社會產生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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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州郡知州構成研究
    (2023) 周軒宇; Chou, Hsuan-Yu
    本論文從三個角度(籍貫、出身、文武)探討北宋(960-1127)州郡知州的構成,分析三大問題:第一,不同時期的州郡知州籍貫南方者、籍貫北方者數量的變化。第二,不同時期的州郡知州出身類別(科舉進士、科舉諸科、恩蔭、其他)數量的變化。第三,不同時期的州郡知州文官、武官數量的變化。在州郡知州籍貫之變化方面,在全國州郡,圖表符合學界對北宋北方人、南方人任官比例消長的觀察。在諸路州郡,永興軍路、秦鳳路北方人武官的數量超越南方人。在州郡知州出身類別之變化方面,關於科舉出身知州,在全國州郡,圖表與學界認為科舉出身官員多擔任中高層官職(知州)的論點相似;在永興軍路州郡,永興軍路與內地諸路相比有更多武官知州,科舉出身文官知州便相對較少。關於恩蔭出身知州,在全國州郡,恩蔭出身官員大部分終生擔任州縣基層官職,圖表中恩蔭出身知州占比較低是合理的;在永興軍路州郡,永興軍路是宋夏衝突的前線,朝廷任命許多武官知州,武官知州利用恩蔭使子孫獲得官職。關於其他出身知州,在全國州郡,其他出身知州在北宋初年佔比高,其他出身大多是軍員轉補,北宋中後期科舉學校的重要性增加。在州郡知州文官與武官之變化方面,在全國州郡,CBDB並沒有完整收錄《宋代郡守通考》的知州資料。關於北方邊疆武官知州,永興軍路州郡武官知州被任免的原因主要是軍事需求。關於西南地區武官知州,西南地區武官知州被任免的理由是為了應對當地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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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唐與南漢時期(A.D. 847~971)的嶺南士人
    (2022) 楊志威; Yang, chih-wei
    本文旨在探究從晚唐宣宗大中年間開始,一直到南漢後主大寶十四年滅亡期間(847~971)的嶺南士人如何透過科舉步向政壇,又在面對多次外在局勢的紛擾做出何種抉擇。嶺南士人自唐宣宗以後,有更多的士人願意投入科場,也代表嶺南士人有較高的機會躍過龍門。嶺南士人在當時雖然躍過了龍門,卻因為其身家背景在唐代官場上相當孤寒,導致釋褐以後想要穩定遷轉向上,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黃巢之亂對嶺南士人而言,既是危機也是轉機,雖然應考、釋褐都有戰火的陰霾,卻也讓競爭者減少,使得嶺南士人躍過龍門的機會大增。黃巢之亂以後,帝國中央逐漸衰弱,地方豪強積極擴張影響力時,既增加嶺南士人釋褐以後的機會,也轉變了士人進入藩鎮擔任幕僚的態度,更影響了部分嶺南士人看代唐帝國衰亡的態度。因為黃巢之亂而興起的諸路嶺南地方勢力中,嶺南劉家最後脫穎而出,並於乾亨元年(917)年建立南漢。南漢立國後有意延續唐代文治,廣州在南漢時期也成為獨立於北方的文化中心。當時的嶺南地區,只有由馬楚控制的連州、桂管地區仍舊視北方為文化中心,這也造成漢宋鼎革以後,同樣是嶺南州縣,卻因為由誰統治,造成入宋以後的發展截然不同。最後,嶺南士人確實因為進士科在晚唐逐漸興起,也因為發生於晚唐到南漢再到宋的大大小小事件,導致嶺南士人在參與科考、仕途上的表現不若唐宣宗到僖宗前期般穩定,隨時必須因應局勢做出適當的抉擇。然而嶺南士人家族在將近二百多年的時間內,因為南漢、馬楚保存了唐代留下的底蘊,待時局穩定以後,其家族再次栽培子弟參與科考,也讓嶺南士人得以延續唐代的底蘊,繼續在宋代科場上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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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爭與女性 ──影視教材《蘆葦之歌》運用於素養教學
    (2023) 李郁萱; LEE, Yu-Hsuan
    「慰安婦」議題為戰爭女性人權當中殘酷的一頁,本研究嘗試在國中素養課程中融入影視教材,提升學生對於「慰安婦」甚至於人權議題的關注,進而延展到學生對於自身人生的體悟。《蘆葦之歌》為吳秀菁導演基於其「療癒哲學」拍攝的紀錄片,重點不在於控訴臺籍慰安婦經歷的種種苦痛,向日本政府要求道歉與賠償亦在其次,而在於關切受到傷害的「慰安婦」如何治療內心的傷痛、走上與自我和解的道路。本研究藉由檢視「慰安婦」成因,分析臺灣、中國、韓國的「慰安婦」相關影視作品,以了解亞洲地區對於「慰安婦」議題展現態度的不同之處與其構成原因,與《蘆葦之歌》的敘事風格加以比較,並透過本紀錄片設計課程教案,研究結果也證實運用影視教材,能有效加強學生對於特定議題的認識,同時也讓學生展現出解讀史料、整合資訊的能力,強化他們對於其他議題的關注,符應108課綱要求的素養精神。